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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转专业政策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发挥学生的兴趣和专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贯彻因材施教的指导思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转专业工作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有关转专业的工作方案应向学生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我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有提出转专业申请的,教职工本人在相应年度需回避转专业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于每学年春季学期统一组织,其他时间不受理临时申请,如遇学校专业调整、学生参军退伍或休学创业后复学、学生突发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院(系)应根据相应校区在办本科专业的教学资源条件,积极提供接收计划,各专业计划接收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本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的5%。在上级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学生当前所在培养单位对申请转出的人数、条件不作限制。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教务长办公会负责审定转专业管理办法,审议处理转专业工作中的特殊问题;教务部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本单位的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的领导、管理学生工作和教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各专业的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受理咨询、组织考核、提出拟接收名单等工作。

  三、转专业申请资格

  第六条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可在学校统一组织转专业工作时,提出转专业申请,以下情况除外:

  (一)上级部门或者学校招生简章对特定群体的转专业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如强基计划学生、外国语中学保送生、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等),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二)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三)已在本科三、四年级学习者;

  (四)曾按照转专业程序转过专业者;

  (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状态者。

  第七条以下情况不视作已有转专业记录,相关学生具有申请转专业的资格:

  (一)以大类招生或宽口径招生入校后,按相应程序确认到所对应的具体专业或选拔进入相应实验班的;

  (二)按照各类实验班的动态进出办法,进出实验班但未改变专业名称的(上级部门或我校招生简章对实验班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转为公费师范生身份,但未改变专业名称的。第八条公费师范生申请转专业,或普通学生申请转入公费师范生专业的,其申请范围限定在相应校区、年级正在开办的公费师范生专业之内,并需经过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署协议后,方可生效。第九条因学校专业调整,必须对相关学生转专业的,可在上级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转专业,由教务部另行组织办理。第十条参军退伍学生、休学创业学生在复学时希望转专业的,应在复学的同时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必要的相关材料,由教务部视具体情况,在上级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学生因突发疾病等健康原因,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时间之外确需转专业的;或虽然存在第六条所述的(三)、(四)类情况,但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经院(系)或学校其他部门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由教务部视具体情况酌情受理。四、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教务部发布转专业通知,组织院(系)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考核方式和内容、转专业后是否需要降级、受理咨询时间、进行考核时间等。

  (二)公布方案:教务部汇总审核院(系)工作方案,并在教务部网站公布。(三)咨询宣传:各院(系)按照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接受学生咨询,进行相关宣传。

  (四)学生申请:各院(系)组织本单位学生填写报名信息(每人仅可填报一个目标专业),报教务部汇总审核转专业资格后,由教务部转发学生申请的专业所属单位。

  (五)组织考核:各院(系)组织考核,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及接收后就读的年级,报送教务部。

  (六)名单公示:教务部对院(系)提出的拟接收学生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名单后在教务部网站公示。其中,需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由教务部发函协商。

  (七)学籍变动:对公示无异议的普通学生,及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同意转专业的公费师范生,由教务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履行学籍变动手续。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所述的情形,需要对个别或部分学生转专业的,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拟接收院(系)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教务部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的,报教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教务部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履行后续手续。

  五、其他

  第十四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一学期开始修读转入专业和年级的课程。当前学期已选的通识课程应继续修读;专业课程可继续修读,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课手续。转专业前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全部记录在成绩档案中,课程类别由接收院(系)根据新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认定,新专业培养方案之外的课程,可按通识教育类选修课程认定。

  第十五条转专业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自获准转专业的下一学期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校区的全日制本科生,珠海校区可以参照执行或依据珠海校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主管部门相应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的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级本科生开始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选择管理办法》(师教文[2006]20号)相应废止。

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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