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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转专业政策

  为落实大类招生和培养模式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给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提供调整专业的机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本科生专业调整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我校的专业调整包括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转专业一般是指跨专业(类)调整专业,大类专业分流指从大类调整至大类包含的具体专业。全校转专业工作一般在一年级第二学期集中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大类专业分流工作一般也在一年级第二学期进行,其中语言与传播学院和建筑与艺术学院的分流在新生入校后直接进行,经济管理学院在二年级第一学期进行。

  第二条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的实施办法、学生排名、接收名额和最终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发布,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学生填报志愿、学院审核录取等均通过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条学院应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专业导论课、专题讲座、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景,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为学生选择专业提供充分的指导。

  第四条学生在对学科、专业了解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兴趣、专长、学业和职业发展规划,根据自己的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等实际情况理性选择专业。

  第五条各专业应结合社会需求、学科发展需要、专业布局、教学资源等因素确定所接收学生的基础人数。申请学生较多、考核合格生源充足的专业,转专业时接收的最少人数为基础人数的0.2倍,大类专业分流时接收的最少人数为基础人数的1.1倍。

  第六条招生时对身体和生理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具体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章操作程序

  第七条各学院向学生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的基础人数、学生排名等信息,并召开宣讲会解读政策。

  第八条对跨专业(类)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可以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转专业将受到限制。

  1.受过学校纪律处分仍未解除的,不得转专业;

  2.违反学术诚信的,不得转专业;

  3.按照外语类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转至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

  4.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不得转至非艺术类专业,同时艺术类专业不接收其他专业学生的转入;

  5.按照国防生、企业定向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6.按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间转专业因中外双方学籍原因受到限制;

  7.威海校区的学生不能转入北京校区;

  8.招生时特别限制或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通过教务系统填报转专业志愿,每名学生结合自身兴趣和专长限报一个专业。

  第十条教务处和各学院根据学生的转专业志愿对学生的基础和专长进行考核。申请转入理工科专业和经济管理试验班的学生需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数学测试,考核学生的数理基础,数学测试未达到教务处划定的合格线的学生不具备转专业的资格;申请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不参加数学测试,只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

  对于学习能力强、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校将免于数学测试,获得转专业优先资格,由各接收学院优先满足学生转专业志愿。所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具有转专业的优先资格。

  1.第一学期以百分制和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高考成绩在我校录取的学生中居于本省排名前30%且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大类(专业)排名前30%的;

  2.第一学期以百分制和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大类(专业)排名前5%的。

  满足以上条件但转专业前未修读过微积分(B)和几何与代数(B)的学生在转入理工科专业和经济管理试验班时需参与正常转专业考核程序,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当满足条件的学生超出转专业接收名额时,按第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由转入学院根据接收能力确定。

  第十一条各学院结合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学测试、面试等考核情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面向全校公示,学生在公示期间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将对学生的申诉组织复议并根据复议结论做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学生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专业予以确认。

  除转入经济管理试验班的学生之外,其他转专业成功的学生不再参与大类专业分流。第十二条学生通过教务系统填报大类专业分流志愿,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将在专业分流结束后由学院决定分配至大类内仍有空余名额的专业。

  第十三条对于学习能力强、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获得大类专业分流的优先资格,由各学院优先满足学生分流志愿。所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具有大类专业分流的优先资格。

  1.第一学期以百分制和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高考成绩在我校本大类学生中居于本省排名前30%且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大类排名前50%的;

  2.第一学期以百分制和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大类排名前10%的。

  当满足条件的学生超过大类专业分流接收名额时,按第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由学院根据接收能力确定。

  第十四条各学院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按学生志愿并结合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顺序确定其他学生的分流专业(即先确定第一志愿学生,再确定第二志愿学生,依次类推,直至确定所有学生专业)。专业分流结束后,教务处对大类专业分流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学生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专业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总接纳人数少于15人的专业一般应当年停开,具体由各学院确定。因专业停开涉及到的转专业学生由接收学院与学生协商解决,涉及到大类专业分流的学生,由学院结合学生成绩和学生志愿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六条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教务处调整学生的学籍信息,各学院指导转专业(转入)学生和大类专业分流学生做好后续的选课工作。转专业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九月份到调整后的学院报到注册,各接收学院做好在原专业所修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工作。

  第三章其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按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

  1.在校期间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确有特殊困难,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在其他专业尚有学习条件的;

  3.因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等其他原因需要转专业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学生原则上可在第四学期前(含第四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面试考核合格,报校长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可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休学创业的学生,因创业取得阶段性成果,确有需要调整专业的,复学时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由学校创业指导中心会同转入学院对其创业情况、兴趣、专长进行审核,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报校长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同意,转入学院视学业进度将学生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十九条在我校参军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复学时因兴趣、专长需要等适当理由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面试考核合格,报校长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同意,转入学院视学业进度将学生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二十条国防生和按特殊录取方式录取的民族生等录取到具体专业的学生,不参与大类专业分流。建筑类、设计学类、文科试验班类(语言与传播)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入学后直接进行类内大类专业分流,具体分流办法由学院按照本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

  经济管理学院在二年级第一学期进行大类专业分流,具体分流办法由学院按照本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思源班、国际班等各学院试点班在新生入校后大类内选拔,后续不参与大类专业分流,由学院按照本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选拔办法。

  第二十二条知行班、建筑学专业在新生入校后面向全校选拔或补充,后续不能跨学院转专业,由学院按照本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选拔办法。

  第二十三条施行滚动机制的各种试点班,各学院应制定包括滚动机制在内的管理办法,因滚动涉及学生专业调整,各学院应按要求及时报教务处调整学生的学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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