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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四川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文理学院,英文译名为Sichu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学校代码为10644。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现有莲湖校区、南坝校区2个校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莲湖校区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中段519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南坝校区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坝路400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公办省属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相应学分,符合《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学校为四川文理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监督。校内纪检监督电话:0818-2790019;信访电话:0818-279010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研究拟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组、信访组、宣传组、保卫组和保障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与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负责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立考生咨询、来信来访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及家长提出的相关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编制方案,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就业处网站和《四川文理学院2018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遵循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主要投放到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市、自治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学校招生录取依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并按照当年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2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预录的主要依据。投档时,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投档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校英语、翻译、商务英语和汉语国际教育等专业限定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均以《大学英语》为公共必修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将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配,由学校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其它专业,但调配志愿的优先级别低于非调配志愿;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有权对考生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艺术与体育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均需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相关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对应专业类别的录取控制线。专业成绩是指相关省(市、自治区)举行的艺术、体育类统考或我校组织的校考,文化成绩是指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美术与设计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教育(专科)、美术(书法•专科)]、音乐舞蹈类[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专科)]、体育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第二十一条第1款方式排序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投档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第二十一条第1款方式排序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所有艺术体育专业原则上文理兼收,具体招收科类和计划数以生源地官方公布的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调配原则与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相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身体健康状况与录取资格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省属公费师范生入学前,学校将按四川省教育厅相关规定进行师范专业面试。面试不合格者,学校有权将其调整到同批次普通类非师范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公费师范生除外)。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基层就业学生学费补助等奖助学金,以多种形式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对贫困学生予以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学校招生就业处网站及时公布录取结果,且对已录取考生提供可追踪查询录取通知书投递状态的EMS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招生录取信息查询或咨询途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查询网址:https://zjc.sasu.edu.cn(四川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818-2790027279010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微信公众号:scwlxyzs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件:scwlxyzs@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四川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如遇与上级相关部门所规定的条款有冲突时,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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