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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2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华商路1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政编码:5113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董事长、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和美术类考生,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中外联合培养的国际班、国际双语班、国际实验班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如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美术类专业(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录取时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广东省使用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类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成绩占60%)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综合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综合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如文化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我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等美术类专业不招色盲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文件要求,公示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25000元/学年/人,其中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27000元/学年/人,网络与新媒体专业35000元/学年/人;艺术类专业29800元/学年/人;国际双语班和国际实验班35000元/学年/人;国际班36000元/学年/人,在国外学习期间的费用按国外相应高校收取,我校按一定比例收取学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住宿费:1500~1900元/学年/人(4~6人间带空调公寓)、3000元/学年/人(3人间带空调电梯公寓)。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评选“优秀生”,并设一、二、三等奖学金;校内为贫困生设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信访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人:苏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20—8266336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1105322443@qq.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20—8266666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20—8266866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407894786@qq.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gdhsc.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zs.gdhsc.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8年3月8日由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委托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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