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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2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良田中路181号,邮政编码:51054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区、市)的录取批次具体参照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区、市)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在符合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完毕后,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的专业只录取有填报该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须慎重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外语单科成绩低于105分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区、市)执行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A+C、AC、B+C、BC、CC,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参见各省(区、市)专业目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我校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具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部门:学校党委办公室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20-2224583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20-3740215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ngzsjj@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  020-22245021、22245822、2224502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20-2224502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ngzhaoban@21cn.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gwng.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www.gwng.edu.cn/web/928025/zsb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授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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