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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三明学院(国标代码:1131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荆东路25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办学类型和学历证书种类:三明学院是福建省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由我校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br/>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2018年我校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普通专业录取规则:按“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考生的专业志愿及其德、智、体等方面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不愿意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综合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在福建省艺术类“一档多投”模式中,在文化分及专业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省统考专业成绩排序预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我校设专业校考的广西、山西、黑龙江、山东等省份,只录取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投档中,按校考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我校未设校考的省份,认可相应省份艺术类艺术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考总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分数线上,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必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成绩应合格以上,没有统一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不作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收费(2014)183号”文件规定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所在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两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其他助学渠道:支持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引进社会助学资金等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资助政策详情可登录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http://218.5.241.11:804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学校在监察审计处设立招生监察组,监督电话:0598-8399682,839706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招生录取工作承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不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不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或无计划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不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不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不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不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不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五条  不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六条  不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七条  不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八条  不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九条  不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其  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十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十一条  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咨询电话:0598-8399860、839793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通讯地址:三明市荆东路25号,三明学院招生与就业处,邮政编码:365004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fjsm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三明学院招生网页(http://218.5.241.22:8036/zsw/)查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三明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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