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为确保青岛农业大学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阳光工程”继续全面实施,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农业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3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招生范围: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办学条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青岛农业大学是山东省政府举办的公办多科性大学,是教育部教学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是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单位。学校前身莱阳农学院,创建于1951年,2002年入驻青岛市。学校总占地3955亩,校舍建筑总面积86万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3.2亿元,校园绿化覆盖率59.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科专业。拥有农、工、理、经、管、文、艺、法等8个学科门类,设有24个教学院部,78个本科专业,1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类别,全日制在校生3万余人。现有山东省重点学科8个,6个山东省重点实验室,3个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有国家级特色专业4个,国家“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第一批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教育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专业1个,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群)7个,山东省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3个、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专业发展支持计划试点专业2个、省级特色专业11个。建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研发与培训基地)9个,省部级创新平台(研究中心与基地)27个,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科技合作基地17个。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师资队伍。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494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688人,获得博士学位658人。学校拥有双聘两院院士2人、美国科学院院士1人、“长江学者”3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4人、“千人计划”专家4人、“万人计划”专家1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4人、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8人、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撑计划1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13人、泰山学者青年专家1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8人、山东智库高端人才1人、山东省高等学校优势学科创新团队人才培育计划获得者1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1人、山东省优秀教师4人、山东省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首席专家5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教研机构。拥有国家发改委动漫产业核心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科技部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国家动漫创意产业基地人才培养与研发基地、全国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中国农产品流通与经纪研究院暨青岛培训中心、中国鸵鸟疫病防制中心、农用生物药创制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研发与培训基地9个,参与建设了国家小麦玉米工程实验室,牵头和参与建设省级协同创新中心5个,拥有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和山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6个,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个,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个,山东省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平台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研究所43个,中外合作研究机构4个,通过产学研结合建设稳固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270多个,已与美、德、加、英、荷、日、韩等20个国家和地区的80所高校及科研机构建立了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合作关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相关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电话:0532-8608034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将按时报送到各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通过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信息网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媒体的专设栏目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按教育部要求,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综合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夏季高考文史和理工类各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在投档考生中,学校分文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如出现志愿计划数不对等、总分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分高低顺序进行专业投档,再相同将依次比较单科成绩。符合调剂志愿录取的随机安排到有空余计划的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美术类各专业在山东省内投档考生中,学校分文理按照考生综合分数(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优先原则,依次遵照考生专业志愿录取,综合分数相同的,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山西、黑龙江、天津、广西、福建各省份投档考生中,学校分省份根据校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投档考生中,学校分文理按照考生综合分数(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30%+文化成绩×70%)优先原则录取。综合分数相同的,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春季高考各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进档考生中,学校分类别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总成绩相同,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多方面的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均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按时报送到各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和学校录取通知书为准,并及时通过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信息网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媒体的专设栏目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提前公布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山东省物价局新批的标准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退费方式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以及学校不同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同类别单项奖学金、毕业生服务西部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困难学生资助。学校主要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党支部扶持以及社会助学等形式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及求职择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证书颁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青岛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其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电话:0532-8608051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Email:zsb@qa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招生信息网:http://zsw.qau.edu.cn(设有在线咨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通讯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邮编:26610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学校网站:http://www.qa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对以青岛农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阅。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相悖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div> <br/> </div>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