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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学院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保证武夷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招委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武夷学院(国标代码:10397),是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福建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招生专业中,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五年,其他专业学制四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坐落在“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地”——武夷山。武夷学院校本部办学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市百花路358号;武夷学院桃源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大道26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办学条件、生源、就业等情况编制,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招生计划通过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我校如有面向福建省南平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南平市(含所辖各市、县、区)户口且在南平市所辖各县级高招办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志愿填报院校代码,详见福建省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学生的外语语种要求除外语类专业要求英语语种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学校只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对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试且成绩合格,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要求90分(含)以上(试卷满分为150分)。为了能顺利修完建筑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的绘画基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专业的男女生录取比例要求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对江苏省籍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照江苏省第二批录取本科院校的最低标准执行。面向浙江等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遵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各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120% 以内,实行“一档多投”投档方式录取批次的调档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校对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投档时,<a></a>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即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招生文件精神,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单科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参考单科成绩时,文史类以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以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的顺序排序。排序录取时,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校海峡成功学院(校本部办学)、玉山健康管理学院(桃源校区办学)的闽台合作项目面向福建省内招生专业使用同一个院校招生代码。学校按照专业录取原则进行专业投档时,如果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没有被录取,并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按照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录取,并且按照先校本部、后桃源校区的排列顺序调剂到尚未满额的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专业统考考试成绩合格(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专业统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艺术类考生专业调配细则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面向福建省内: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的专业文化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预录取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编导类专业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美术类专业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当考生专业文化综合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编导类按文化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编导类按照文化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文科美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美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面向福建省外:采用“专业志愿清”的专业录取原则。以考生的专业文化综合分为依据,专业文化综合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按照美术类为专业成绩、编导类为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编导类专业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高考文化成绩满分×750×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满分×750×4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美术类专业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高考文化成绩满分×750×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满分×750×6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以省级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使用的考生专业文考综合成绩为依据;若省级招生部门投档成绩仅为考生专业成绩或者文化成绩,则以上述公式计算的考生的专业文化综合分为依据调配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招生省份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升入本科学习,专业调配按照《武夷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生转入本科阶段学习专业分流实施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录取结束后,将给每一位被录取者寄发由校长签发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相关省份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学籍管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根据《武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确保新生质量,我校在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分专业方向进行教学的专业,被录取考生报到入学并学习一定阶段后,根据自身的意愿及学习成绩选择相应的专业方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学计划正常安排,“3+1”闽台合作项目的专业,学生赴台湾合作高校学习一年;“4+0”闽台合作项目的专业,专业课程主要引进台湾优质师资承担,学生不需要赴台湾学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根据《武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生(含闽台合作项目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武夷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毕业本科生符合学校学位条例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闽价费[2014]183号文件精神,普通类本科专业:重点学科专业每学年5200元,医学类专业每学年6000元,其他一般专业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本科专业:重点学科专业每学年91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每学年8400元。根据闽价费[2011]312号文件精神,闽台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普通文理类本科专业每学年15000元,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18000元。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学费标准如有调整,以福建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最新文件中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闽台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专业的学生在台湾学习期间,学费按照台湾合作大学当年学费标准收取。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终止学业的,退费标准根据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宿舍条件每人800~1400 元/学年的标准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以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资助奖励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勤、减、缓、补”七位一体的资助体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先为其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采取相应办法予以资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奖学金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优秀学生奖学金(500—1500元/人/年)、光明成才励志奖学金(4000元/人/年)、光明科技奖学金(300—3000元/人(团体))、学科竞赛奖学金(1000—10000元/团体;500—5000元/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可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开通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区,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贷出金融机构审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国家助学金  为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特困生4000元/人/年,贫困生2500元/人/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社会助学金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武夷学院虹润助学金、开明慈善基金武夷学院星空助学金、“光明关爱生命基金”学生重大疾病救助等多种社会助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学费减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7、师范专业补贴  师范专业补贴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8、特困补助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特殊性、突发性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特困补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9、特困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特困新生入学时可申请路费补助、生活启动金等入学资助项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0、勤工助学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1、就业帮扶与服务基层奖励  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可申请就业经济帮扶,到基层就业、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的毕业生可向学校申请奖励。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 0599—5136788   513625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wuyi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www.wuyiu.edu.cn/zsb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微    博:武夷学院招生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微信公众号:武夷学院、武夷学院招生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通讯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市百花路358号(武夷学院招生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政编码:3543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部门:武夷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申诉电话:0599-513715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wyxyjcsjs@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章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学校授权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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