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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体育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71

五、办学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东海道16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体育学院始建于1958年,是面向全国招生的地方高等体育院校。现开设17个本科专业,涉及教育学、文学、艺术学、管理学、理学、医学6个学科门类;以2013年7月我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标志,形成了“本-硕-博”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为国家体育和教育战线培养了3万余名受到社会欢迎的应用人才,涌现出一批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体育教师、省市劳动模范、国家队教练员和金牌运动员。拥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6人,国家教学名师1人,天津市教学名师奖获得者5人,其他各类省部级人才称号获得者18人;现为天津市一流学科和特色学科群建设单位,建有中国排球学院、全国体育院校体育产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全国学校体育联盟校园足球项目主席单位、中国棒垒球青训基地等国家级机构和平台,已形成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并举的办学格局。2017年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我校体育学一级学科获A-等级。2017年11月,学校健康产业园区新校区正式启用,办学硬件条件跃居全国同类院校之首。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审核监督招生工作;增加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体育学院纪检监察组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0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经院招生委员会批准,招生计划在总计划内可作适当的调整。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最低分同分录取或顺延录取。

第七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制订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5400元;医学类每生每学年5800元;舞蹈学类每生每学年15000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住宿费标准: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0年新生报到须知。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录取工作。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是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是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考生录取还须执行本章程第十五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原则

一、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市)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二、其他招生省(区、市)除江苏省外,如投档分数相同,文史类专业依次参考考生英语、语文、数学成绩;理工类专业依次参考考生英语、数学、语文成绩。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三、在江苏省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仍相同,文史类专业依次参考考生英语、语文、数学成绩;理工类专业依次参考考生英语、数学、语文成绩。

第十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天津市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天津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市)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录取时按照2020年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全国统一招生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考生中,按照考生专业成绩(天津市考生按照体育类综合分数(市级体育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于文化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录取原则为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及体育专项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择优录取。依据考生报名填报的志愿顺序,先录取一志愿,在一志愿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再录取二志愿。

第十九条 高考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字样。对符合《天津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市)公布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天津体育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我校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us.edu.cn        E-mail: zhb@tjus.edu.cn

咨询电话:022—23015120     监督电话:022-23012748

邮编:3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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