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城市学院章程》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简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湖南城市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湖南城市学院英文名为“Hunan City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152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位于湖南省益阳市,离长沙市中心城区55公里,交通便利。现有校园面积1568亩,建筑面积55万多平方米,固定资产14.1亿余元,图书馆藏书总量182万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现有教职工12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96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463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836人,教师中有长江学者、教育部本科教指委委员、新世纪优秀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教学名师、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30余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是一所以工为主涵盖工、理、文、管、教、艺、经等多学科的本科学校。学校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新型城市化主战场,培养“品学兼修、知行统一”、具有扎实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设有城建类、信息制造类、管理服务类和基础类等四大类学科专业群,12个教学学院,51个本科专业。其中城乡规划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和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化学工程与工艺、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和省级重点专业:城乡规划、土木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工程管理为湖南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土木工程实验教学中心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拥有省级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省级优秀教学实习基地、省大学生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省大学生创新训练中心、省基础课示范实验室、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等20多个省级实践教学平台。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益阳市人民政府在学校联合成立湖南新型智慧城市研究院。学校现有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省社科研究基地、省高校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湖南网络技术与信息安全实验室、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省高校师德教育研究基地、湖南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基地、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省建设科技产学研结合双创平台等16个,是湖南省无障碍建设技术支撑单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校现有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监理公司、土木工程检测中心、黑茶研发公司等校办企业,其中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具有6项甲级资质,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产值过亿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视觉传达设计本科专业(简称中新合作办学),由湖南城市学院与新西兰维特利亚理工学院(Whitireia Community Polytechnic,New Zealand)合作举办;与加纳海岸角大学合作举办孔子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被教育部授予“2011-2012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2015年被湖南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示范校”、2016年被国家科技部授予“众创空间”、2017年被湖南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是教育部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层次与范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北京、河北、山西、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30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国家任务的文科、理科、体育、艺术类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具体各省招生科类、计划和专业以生源所在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专业为:城乡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工商管理、财务管理、旅游管理、城市管理、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地理信息科学、测绘工程、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网络与新媒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英语、商务英语、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经济统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中新合作办学)、环境设计、广告学、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等 51个本科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中新合作办学)为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招生计划,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学制4年,采取3+1联合培养模式,前三年在湖南城市学院学习,按规定引进新西兰视觉艺术与设计专业课程及教材,其中部分课程由新西兰教师来我校授课;第四年,学生自愿选择赴新西兰维特利亚理工学院留学或继续在湖南城市学院学习。若选择赴新西兰维特利亚理工学院留学,完成本项目规定的课程学习且考试成绩合格后,可获得由新西兰维特利亚理工学院授予的视觉艺术与设计专业应用文学学士学位证书,符合湖南城市学院相关规定,可获得由湖南城市学院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若选择继续在湖南城市学院完成学业,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湖南城市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对外省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生源省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若未安排组织考试,以生源省的艺术联考成绩为依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招生录取规则和办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原则上为录取名额的10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高考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同分情况下按语、数、外权重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参加了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考生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投档时,其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艺术类专业相应层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合格。录取原则分别为:美术学、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环境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以校考成绩*75%+高考文化成绩*25%综合分排序录取,考分相同情况下校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中新合作办学专业(视觉传达设计)按高考英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同分情况下校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未进行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考生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录取办法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中新合作办学)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录取,除自愿申请读该专业者外,不接受未填报该专业志愿的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高考成绩必须在110分及以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包括身体体检在内的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招生纪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选拔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核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二十七个不准”的规定和保密制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为我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和书籍费等费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奖、贷、助学措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达到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特等奖学金为4000元/年,一等奖学金为800元/年,二等奖学金为500元/年,三等奖学金为300元/年。此外,特别优秀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年给予特困补助。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为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为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为2000元/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明,入学前向新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向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临时困难补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迎宾东路518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政编码:4130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 话:0737-4628858(招办兼传真) 4628168 635581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0737-6353061(纪委监察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网 址:www.hncu.net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