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规范井冈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井冈山大学,国标代码为10419,校址位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28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井冈山大学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重点支持建设高校,是同济大学对口支援高校。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办学层次和类型为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井冈山大学招生工作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井冈山大学培养的本(专)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井冈山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井冈山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井冈山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日常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需要组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招生宣传、咨询和协助招生录取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井冈山大学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招生。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等信息,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井冈山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生源质量、区域布局和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井冈山大学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招收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及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情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井冈山大学按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总计划数的1%编制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平行志愿超出1:1比例进档考生以及调节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井冈山大学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井冈山大学认可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进档考生确定录取专业(类)原则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按 “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实施梯度志愿投档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专业(类)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际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按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当井冈山大学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应不低于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若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有关专业的报考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口试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英语笔试成绩在110分(含110分)以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日语、德语、西班牙语等专业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在及格(含及格)以上,英语笔试成绩在105分(含105分)以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105分(含105分)以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建筑学的考生应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不要求提供徒手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护理学专业本科,男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65米,女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55米;体育教育专业本科,男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60米。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 设置了艺术类专业测试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时使用学校专业测试合格成绩。要求考生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文化投档分数线,文理科考生一并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计划数最后一个遇上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文化成绩还相同,则以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排序依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福建省艺术类本科2018年实行“一档多投”录取模式,按该省规定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未设艺术类专业测试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时使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本科联考成绩,排序原则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体育类专业的录取,要求考生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类文化投档分数线,再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计划数最后一个遇上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文化成绩还相同,则以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排序依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苏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联招、中外合作办学、职教联合办学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上海市、浙江省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录取办法按该省(市)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或专业类)志愿须满足我校对该专业(或专业类)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选考)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入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录取的考生入学时需进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作退录办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收费和奖助学制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井冈山大学对学生的各项收费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井冈山大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助政策,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能获得不同方式的资助,以助其完成学业。学校对学业等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井冈山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井冈山大学将根据变化制定符合政策的录取办法,并另行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井冈山大学招生职能部门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zs.jgs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796-8100735(传真)、8110323(传真)、811698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28号招生就业指导处,邮政编码:34300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796-8100464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