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学校代码:1010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衡水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衡水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衡水学院设立招生考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根据河北省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并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备案。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对进档考生,学校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对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时,学校将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在内蒙古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在江苏省录取时,录取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对普通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C以上;在上海市录取时,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公布为准,进档考生按专业组分别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学校则依据考生填报的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专业调剂录取;在浙江省录取时,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公布为准。进档考生按所填报专业志愿进行录取,未录取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 艺术类各专业,使用相应省联考(统考)成绩或我校认可的其他院校校考成绩的: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美术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文化课、专业课均达到该省控制线,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联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同分考生处理办法:按专业成绩录取的省份、专业,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高考文化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综合成绩录取的省份、专业,综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体育类各专业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专业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该省控制线,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高考文化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汉语国际教育、翻译、商务英语、应用英语、英语类各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非外语专业,请审慎填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衡水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衡水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为600元/学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衡水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对品学兼优、学有专长的学生予以奖励;设有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政编码:0530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办电话:0318-6016093,601691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E-mail:hsuzs@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hsnc.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办网址:http://zhaosheng.hsnc.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201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咨询工作人员的建议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矛盾,以本章程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相冲突,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衡水学院招生办公室。 </p> <div> <br/> </div>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