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治考、从严治招,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武汉商学院,英文名称为WUHAN BUSINESS UNIVERSITY,国标代码:11654。
第三条学校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16号。武汉商学院网址:https://www.wbu.edu.cn/。
第四条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普通本科院校,教育教学业务归口湖北省教育厅管理。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有高考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主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各招生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我校在各省(区、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实行新高考省份按照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以各省招办规定为准。在实行平行志愿原则的省份各批次和类别,调档比例按照1:1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各专业间实行“分数优先”的规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生专业。 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投档录取及同分排序规则分别按照当地相关招生文件规定执行。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安排至其它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科专业: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填报有上述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者视为服从上述专业同层次间调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五条 报考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一般应不低于105分(满分以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六条 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本、专科专业原则上不受语种限制,但学校仅以英语作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承认各省(市、区)组织的艺术联考合格成绩及体育专业素质测试合格成绩。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本、专科专业不设男女性别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特殊专业因岗位需要,对身体有如下要求:
食品类专业要求学生无传染性疾病;烹调工艺与营养、西式烹饪工艺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2cm以上,男生身高160cm以上。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要求:1、女生身高要求 162-175cm;男生身高要求 172-185cm;2、身体裸露及四肢处无疤痕及印记,无纹身,无“X”或“O” 型腿;3、形象气质佳,五官端正,体型匀称,体检合格。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收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和复查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特别突出的学生还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学校“院长奖学金”评选。同时,学校还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家庭困难的考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当年7至8月份,考生可以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和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到当地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咨询电话:027-84791352、84791355,网址:https://zs.wbu.edu.cn/,微信公众号:武汉商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