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湖南理工学院,部标代码为10543,英文名称为“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坐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沿岸开放城市——湖南省岳阳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组织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的通讯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市学院路,邮编:414006,联系电话:0730-8648876,传真:0730-8640244。电子邮箱: hnistzsb@163.com,学校网址:www.hnist.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本科高校可以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留计划用于解决本科批次平行志愿投档的各地上线生源不平衡,及对进档后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规范渠道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内部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考试与考核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体育、艺术特长生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学生特长水平,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审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校在省外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发放专业合格证。符合我校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湘籍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统考成绩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专业录取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英语、朝鲜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口语测试合格,英语高考单科成绩120分以上;朝鲜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口语合格,英语高考成绩110分以上;建筑学专业要求加试徒手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非英语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被录取入学后,公共外语实行英语教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对于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当年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源省考生志愿填报结构确定学校的投档比例: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不高于1:1.05,其他的志愿结构投档比例不高于1:1.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队时的基准成绩,对加分考生按加分后成绩排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分配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时,接受第二志愿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进档考生专业采用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具体操作办法如下:当省招办向我校投档一批考生,我校即从该批考生的最高分到最低分的顺序依次考察考生的专业志愿,如果考生填报的第一个专业未录满,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否则考察考生填报的第二个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如果该考生所有填报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调剂到相近专业,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以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依次按单科成绩高低录取。对浙江省、上海市等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市,则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要求,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否则作退档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我校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为艺术类专业。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为体育类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2018年我校在江西、广西、福建、甘肃、江苏、河北、贵州、山东、北京等省市(区)组织了艺术专业测试,上述省市(区)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并且参加生源地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专业成绩以我校艺术专业测试成绩为准,其他省(区)考生的专业成绩以当地教育考试部门组织的艺术统考成绩为准,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按生源地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在政治思想审查、体检、专业和文化成绩合格的条件下,非艺术类专业校考地区,艺术类考生按考生的文化与专业考试总成绩(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文化+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艺术类专业校考地区考生总成绩计算:总成绩=文化+校考专业成绩×6。条件同等的情况优先录取校考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省外艺术类专业考生仅招收文科考生。相关省份艺术类专业投档不区分艺术文、理科除外。具体事宜详见当年省外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往低录取(如专业统考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女生,其次按文化+专业统考分的综合成绩)。在湖南省按文化+专业统考分的综合成绩由高往低依次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文化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男生身高1.65米以上,女生身高1.55米以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报考舞蹈学专业的考生要求仪表端庄、身体比例协调、无生理缺陷,男生身高1.68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专业成绩优秀者可适当放低身高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要求仪表端庄、身体比例协调、无生理缺陷,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2米以上(专业成绩优秀者身高可适当降低)。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要求考生形体端正,没有残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报考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化学、应用化学、制药工程、生物工程专业,要求报考者无色盲、色弱。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学生管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南理工学院毕业证书。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湖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一年内可申请调整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证的获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入学前,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严格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五条 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六条 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