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简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南京林业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前身为中央大学森林系和金陵大学森林系,于1952年合并组建南京林学院,1985年更名为南京林业大学。学校历经百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以林科为特色,工科为主体,资源、生态、环境类学科为优势,理、工、农、文、管、经、哲、法、艺等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是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整体授予权的高校之一。现有2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4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数量位列江苏省属高校前列。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取得了两个“A+”、一个“A-”的好成绩,得A学科数位列全国林业高校和江苏省属高校第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280余人,形成了以2名中国工程院院士为首,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等一大批高层次人才组成的师资队伍。现有博士生导师181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700人;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本科专业74个,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江苏高校品牌专业4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16个;拥有本科、硕士、博士和外国留学生等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3万余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设有南京校区和淮安校区。南京校区位于南京市主城区,龙蟠路159号。淮安校区位于淮安市高等教育园区,枚皋东路1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林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生根据录取情况分别在南京校区、淮安校区就读。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南京林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的决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标准和选拔办法、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招生,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南京校区和淮安校区分省分专业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淮安校区实行大类招生政策,学生入学后一、二年级在淮安校区学习,三、四年级在南京校区学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2018年学校继续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制五年,项目培养模式为“3+2”,前三个学年在南京校区学习,第四学年起赴加拿大学习两年,面向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重庆等六个省(直辖市)招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2018年学校继续在江苏省开展综合评价录取,录取的学生在南京校区学习,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本一批次总计划的5%;2018年学校继续在江苏省开展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在南京校区学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2018年学校继续开展中美大学生双向交流项目,学制四年,其中两年在美方高校修读大部分的专业核心课程,最后回国完成毕业论文答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考生,要求选测科目符合要求且达到BB(中外合作办学达到BC),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以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普通文理科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江苏省采用“等级级差”原则。先按选测科目等级A+加3分、A加2分的方法,将进档考生的投档分加上等级级差分后折算成预投基准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其第一志愿专业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预投基准分同分情况下,按照江苏省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择优录取。综合评价录取考生不再享受选测科目等级加分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除江苏以外的其它省份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投档成绩同分情况下,优先使用该省辅助排序分排序,如无辅助排序分的省份,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江苏省考生参加省艺术专业统考,具体要求按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江苏省以外的其它省份,考生须参加本省专业联考和我校单独艺术专业考试,专业成绩双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根据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理统一排序)。综合分计算方法为:综合分=专业总分(校考成绩)+文化总分+加分(各省政策性加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综合分同分情况下,先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福建等其他省份对艺术类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执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经我校考核合格。进档后,按照学校当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各省(市、自治区)照顾加分政策,进档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英语专业只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报到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心健康情况复查,不符合要求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本科生招生网以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文科类专业52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55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5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农林类专业25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26400元/学年,嵌入式培养专业7800元/学年;部分优势学科专业学费上浮10%;住宿费:500-1500元/学年(视学生具体住宿条件确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奖助学金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每年发放各类奖、助学金3000余万元,学生获奖、助面达50%。学生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助学金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25-85427320、400-928-111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a>zsb@njfu.edu.cn</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本科生招生网:<a href="http://zsb.njfu.edu.cn/">http://zsb.njfu.edu.cn/</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我校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由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