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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东大学,简称山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简称SDU。学校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学校在青岛市、威海市设立校区。山东大学青岛校区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威海校区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985工程”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本部和青岛校区为同一本科招生院校代码,威海校区拥有独立的本科招生院校代码,考生填报志愿时分别填报,分别录取。2018年青岛校区招生学院包括: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山东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并监督学校普通本科各种类型招生工作,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在学校本部和威海各设立一个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招生录取工作,两个招生领导小组共同遵守并落实招生委员会的各项政策及规定,并于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分别向招生委员会汇报各自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山东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山东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山东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 山东大学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3-4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我校在提前批次人才培养试验班招生、山东省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时专业分配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我校威海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大学期间不允许转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该专业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A;对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在安排专业时,学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规则,我校在该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我校在上海市、浙江省等考试招生改革试点省份的录取工作按照有关省市文件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我校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录取,在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评价优秀者优先录取。上海市考生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后,根据考生志愿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在同一院校专业组中安排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 在等效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上海市、浙江省按照该省市有关方案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无该专业志愿的男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7. 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招生简章要求进行录取。体育类招生按照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8. 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等类型录取的考生,以及护理学专业通过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9.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补充规定及我校制订的体检补充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山东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在线:http://www.bkzs.sdu.edu.cn,咨询电话:0531-88364787,传真: 0531-88564787。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531-88364345。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bkzsw.wh.sdu.edu.cn,咨询、投诉电话:0631-5688282、568890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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