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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学院(学校代码:10102),英文名称:“ShijiazhuangUniversity”。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石家庄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石家庄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对招生工作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的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层次录取批次及要求,均以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结果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lt;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gt;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11号)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优惠加分项目、分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普通本科专业按照“分数优先 兼顾志愿”的规则录取。河北省录取规则:将全部进档考生按高考总成绩(含省内优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后依次录取,当高考总成绩(含省内优惠分)相同时,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当高考总成绩(含省内优惠分)同分同志愿考生多于应投考生数时,文史类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工类依次比对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所报志愿均无法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缺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其他省录取规则:将全部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后依次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当投档成绩同分同志愿考生多于应投考生数时,文史类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工类依次比对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所报志愿均无法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缺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省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分数线后,将全部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后依次录取,当投档成绩同分考生多于应投考生数时,如生源所在省的投档成绩是专业统考成绩,依次比对文化课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如生源所在省的投档成绩是综合成绩,依次比对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制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学校和韩国又石大学合作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本科教育项目。学制“3+1”,不限外语语种,韩语为零起点,面向河北省招生,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理科考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小学教育(公费师范生)本科专业,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河北考生,就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由政府代缴,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石家庄地区相关县(市、区)政府签订带编公费培养协议,毕业后全部面向石家庄地区定向就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英语与商务英语专业要求:限招英语语种考生,且须口试成绩合格;日语与俄语专业要求:零起点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旅游管理本科与酒店管理本科专业要求: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统一为英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石家庄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的“招生专栏”(http://xsc.sjzc.edu.cn/zsgz.html)中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注:制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的培养模式为“3+1”,前3学年在本校就读,学费按每生每年17000元标准收取,第4学年出国就读,学费按外方标准执行,本校不收费;如未能出国就读,学费按每生每年4900元标准收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普通学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年500元或800元。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年8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设有绿色通道、建档立卡资助、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学生,通过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统一审核的评定程序,均可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在评定各级各类奖助学金时,公费师范生与普通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办学地址与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地址:北校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大道6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南校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电话:(0311)66617111、66617112、6661711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6617114、66617115、6661711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石家庄学院-http://www.sjzc.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石家庄学院学生工作部-http://xsc.sjzc.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政编码:05003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石家庄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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