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院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17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邮政编码:51908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主办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市人民政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业证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金融学(4+0中加合作办学双学位,教育部批准书编号:MOE44CA2A20131463N)专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还可获得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颁发的商学学士学位(Bachelor of Commerce Degree with a Major in Finance)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视觉传达设计4+0中德合作办学双学位,教育部批准书编号:MOE44DE2A20141639N)专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还可获得德国品牌学院--汉堡传播与管理应用科学大学颁发的艺术学学士学位(Bachelor of Arts in Brand Design)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2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专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还可获得境外合作院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组建由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承担招生政策咨询和重大事项审议;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招生规模、分省招生计划和分专业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提交学校办公会审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咨询和宣传,客观、公正地开展招生录取,处理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招生来源计划。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按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服从专业调剂和同分点考生的录取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四川省录取批次为本科一批,合并批次省份(上海、山东、浙江等省份)为本科普通批,海南省为本科A批,广东省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为本科二批,具体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对华侨、港澳地区和台湾省学生的招生录取批次为联招本科二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认可教育部和广东省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和各省投档原则,按考生的投档成绩提档。视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对于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不高于105%;其他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若投档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加分)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者。相关科目比较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语文。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所有4+0中外合作办学双学位专业和普通类2+2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对于其他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其投档成绩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详见附件(附: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体育类考生录取办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按750分进行折算,)×50%+文化考试成绩(按750分制)×5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15分(150分制,下同;广东省除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英语或日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10分(广东省除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报考金融学(4+0中加合作办学双学位)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15分,数学单科成绩须达到100分。报考视觉传达设计(4+0中德合作办学双学位)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75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报考普通类2+2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00分(广东省除外)。报考艺术类2+2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75分(广东省除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中,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时,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在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中,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按上述规则征集志愿、调剂剩余计划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在上海市、浙江省,专业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有关要求执行,录取规则依照上海市、浙江省公布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在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录取,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B+C+、B+C、BC+、BC,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的转专业政策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考生体检标准有关规定。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且符合所报专业要求,则予正常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表1 学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p><table> <tbody> <tr> <td> <p> 科类/专业 </p> </td> <td> <p> 学费标准(元/学年) </p> </td> <td> <p> 备注 </p> </td> </tr> <tr> <td> <p> 普通类 </p> </td> <td> <p> 22000 </p> </td> <td> </td> </tr> <tr> <td> <p> 体育类 </p> </td> <td> <p> 22000 </p> </td> <td> </td> </tr> <tr> <td> <p> 艺术类 </p> </td> <td> <p> 29000 </p> </td> <td> </td> </tr> <tr> <td> <p> 普通类2+2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 </p> </td> <td> <p> 24000 </p> </td> <td rowspan="3"> <p> 第三、四学年学费按国外合作院校标准缴纳 </p> </td> </tr> <tr> <td> <p> 金融学(2+2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会计学(2+2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 </p> </td> <td> <p> 30000 </p> </td> </tr> <tr> <td> <p> 艺术类2+2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 </p> </td> <td> <p> 30000 </p> </td> </tr> <tr> <td> <p> 金融学(4+0中加合作办学双学位) </p> </td> <td> <p> 49400 </p> </td> <td rowspan="2"> <p> 根据广东省收费价格政策调整,以学校统一高考前最终公布的为准。 </p> </td> </tr> <tr> <td> <p> 视觉传达设计(4+0中德合作办学双学位) </p> </td> <td> <p> 55500 </p> </td> </tr> </tbody> </table> <p></p> <p style="text-indent:2em;"> 表2 住宿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p><table> <tbody> <tr> <td> <p> 宿舍房型 </p> </td> <td> <p> 住宿费标准(元/学年) </p> </td> <td> <p> 备注 </p> </td> </tr> <tr> <td> <p> 六人间 </p> </td> <td> <p> 1500 </p> </td> <td> <p> 公共卫浴间 </p> </td> </tr> <tr> <td> <p> 六人间 </p> </td> <td> <p> 1800 </p> </td> <td> <p> 独立卫浴间 </p> </td> </tr> <tr> <td> <p> 四人间 </p> </td> <td> <p> 2200 </p> </td> <td> <p> 无电梯 </p> </td> </tr> <tr> <td> <p> 四人间 </p> </td> <td> <p> 2300 </p> </td> <td> <p> 有电梯 </p> </td> </tr> <tr> <td> <p> 三人间 </p> </td> <td> <p> 3000 </p> </td> <td> <p> 楼配公共空间和自助洗衣房、24小时热水 </p> </td> </tr> <tr> <td> <p> 二人间 </p> </td> <td> <p> 3500 </p> </td> <td> </td> </tr> <tr> <td> <p> 二人间 </p> </td> <td> <p> 5000 </p> </td> <td> <p> 含平层和跨层复合式;楼配公共空间和自助洗衣房、24小时热水 </p> </td> </tr> </tbody> </table> <p></p> <p style="text-indent:2em;"> 注:该住宿费标准含学校为住宿学生免费提供定额的电、冷水、热水(电:8度/人/月,冷水: 2.4吨/人/月,热水:1.6 吨/人/月,每学年按校历规定的在校住宿时间提供,按现行价格免费水电合计422.8元/人/学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学生奖助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优秀新生奖励计划:学校对录取的高考成绩特别优秀的新生,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予以奖励。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756-6126777,6126888,612699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756-612686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zhzsb@bnuz.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bnuz.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zsb.bnuz.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纪检监督电话:0756-612651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纪检监督信箱:<a href="mailto:jijianshen@bnuz.edu.cn">jijianshen@bnuz.edu.cn</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章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校办公会审查通过,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授权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动,本章程做相应调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附:艺术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文化考试成绩要求:须达到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美术类专业按照综合成绩择优录取;非美术类考生若取得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照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在专业考试要求联考的省份,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联考成绩;在专业考试要求校考的省份,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校考成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除视觉传达设计(4+0中德合作办学双学位)专业外,其他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艺术文和艺术理单列招生计划的省份和专业,分别按艺术文和艺术理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舞蹈学专业: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按750分进行折算,下同)×50%+文化考试成绩(按750分制,下同)×5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电影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30%+文化考试成绩×7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40%+文化考试成绩×6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环境设计(2+2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产品设计(2+2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服装与服饰设计(2+2中德联合培养双学位)、数字媒体艺术(2+2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专业: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30%+文化考试成绩×70%,且英语科目考试成绩须达到75分(按150分制,下同;广东省除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五)视觉传达设计(4+0中德合作办学双学位)专业广东省进档考生在英语科目考试成绩达到75分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校考专业考试成绩×50%+文化考试成绩×50%;其他省份进档考生在艺术类本科术科成绩达到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英语科目考试成绩达到75分的基础上,按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六)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按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仍相同,视觉传达设计(4+0中德合作办学双学位)和所有2+2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专业按考生英语科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其他专业按考生语文科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七)如考生所在生源省份对于投档及录取方式有特殊政策,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八)健康标准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九)已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视觉传达设计4+0中德合作办学双学位)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美术类专业学习。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