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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中医药大学,英文名称为Hubei University ofChinese Medicine ,国标代码:1050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设有黄家湖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和昙华林校区(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湖北省首批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管理、决策和监督机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吸收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委会下设的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科学编制本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代表学校公正、公平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并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有关规定,学校适当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分数线较高的省(区、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学校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生源地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按教育部规定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也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择优录取,其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在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前提下,调剂到未录满专业,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电子档案中未明确注明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一律视为服从专业调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我校录取原则按生源地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各专业间实行“专业清”的规则,在江苏省实行考生排序“先分数后等级”和各专业间“分数优先”的规则,在上海市专业组内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规则,在浙江省实行“专业(类)+学校”的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国家专项计划学生、新疆协作计划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护理学专业只招有该专业志愿的男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护理学专业(中美合作办学项目)在湖北省实行分类投档,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投档,从高分至低分录取,直至批次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考生须与湖北省卫计委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后学校予以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武汉市社区全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严格按照武汉市卫计委有关文件执行,考生须与武汉市卫计委签订订单免费培养定向协议后学校予以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如对考生电子档案中体检结果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考生在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如考生不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可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在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后的两周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并且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湖北中医药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邮政编码:430065;咨询电话:027-68890297027-68890299;微信公众号:hbtcmzsb;传真:027-68890050;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hbtcm.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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