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促进公平、科学选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等相关
法律以及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 2020 年招生工作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层
次招生工作。
经教育部批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与俄罗斯乌拉尔联邦大学
合作设立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乌拉尔学院(非独立法人、本科层
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由华北
水利水电大学负责招生、培养、就业等工作。
第三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
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
录取。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 136 号(龙
子湖校区) ,邮编:450046;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 36 号(花园校
区) ,邮编:450045。
第二章 学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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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全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以下简称学校) ,
部标代码 10078。学校起源自 1951 年创建于北京的中央人民政府
水利部水利学校,1954 年更名为水利部北京水利学校。1958 年
北京水力发电学校、北京水力发电函授学院并入,成立北京水利
水电学院。1969 年迁至河北省磁县岳城水库办学,1971 年更名
为河北水利水电学院。1977 年迁至河北省邯郸市办学,1978 年
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1990 年迁至河南省郑州市办学,2000
年整建制由水利部划转河南省管理。 2009 年水利部与河南省政府
签署共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战略协议。 2013 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
电大学。
学校是一所以水利电力为特色,工科为主干,理、工、管、农、
经、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占
地面积 2335 亩,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
外国留学生 34100 余人。学校现有教职工 2376 人,其中专职教
师 1707 人,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师 230 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 785
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2 人,全国模范教师 3 人,省优
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教学名师、模范教师和优秀教
师 45 人。
学校设有水利学院、电力学院等 24 个教学单位,黄河科学研
究院、水文化研究中心等 118 个研究机构。水利部水务培训中心、
水利部电大开放教育办公室设在学校。学校是国家首批硕士学位
授予权单位,是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是教育部第二批“卓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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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2012 年,学校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
力建设工程高校。2016 年获批水利部“国家水情教育基地” 。学
校以国家“双一流”建设和河南省高校分类发展为契机,立足河
南,面向全国,持续巩固提升本科教育基础地位,积极发展研究
生教育,大力拓展国际合作办学,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水
利电力事业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撑。
学校面向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招生。
现有 68 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包括 9 个国家级、省级卓越计划建
设专业,15 个国家级、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7 个国家级、
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拥有 14 个省级一级重点学科,3 个博士学
位授权一级学科,34 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第六条 建校 69 年以来,学校为国家培养了 30 万多名高级
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包括国家部委部长、武警水电部队将
军和省部级领导近 20 名,全国道德模范获得者吴新芬,第五届
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全国优秀大学生、全国优秀共青团员等十
余项荣誉称号的孟瑞鹏, “雨果奖”获得者刘慈欣,组建“中国蓝
天救援队”的安少华等各领域杰出校友,彰显了学校“下得去,
吃得苦,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人才培养特色。
学校先后被授予“全国水利科技先进集体” 、 “全国高等院校
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 “全国教育系统纪检监察
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连续三届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 ,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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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近年来先后荣获“最具就业竞争力的
10 张河南教育名片”、“全国大学生就业最佳企业评选优秀组织
高校奖”和“全国毕业生就业 50 所典型经验高校”等荣誉。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
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
备、场所、设施。
第八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全称
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办公室” ,负责对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
层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
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
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下达
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 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核备案。
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时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并通过
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学校在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内编制预留计划,并报
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备案,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
衡。
第十二条 2020 年,学校面向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港澳台地区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
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原则:以投档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
清、专业清”原则。 (本章程所说“专业”包括具体专业、专业方
向或专业大类。大类招生录取考生的专业分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执行。 )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投档成绩排序规定确定先
后顺序,如所在省没有具体要求,我校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
语、综合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
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投档成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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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确定先后顺序规则同上)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
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
照试点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规定已提前确定了拟招生专业 (大
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考生报考我校时须按照以
上各招生专业(大类)的选考科目要求进行报考;学生综合素质
档案材料作为录取参考。录取专业的确定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
市)高考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侨生按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办公室及学校相关招生简章的规定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俄语”专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乌拉尔学院各专业只招收外语
语种为英语、俄语的考生;中英、中韩合作办学各专业只招收外
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除以上特殊说明的专业外,学校其它专业不对考生作统考外
语语种限制。但因为学校其它专业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汉
语国际教育”专业小语种方向除外) ,凡被录取考生应当以英语作
为外语必修课程,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退档原则:凡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服
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可考虑予以退档。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
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
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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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文化考试及由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专业统一考
试。我校2020 年不在各省组织专业校考或单独测试。
投档办法和投档比例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凡投档进入我校
阅档范围的考生,按照我校排序规则排序后进行阅档及确定录取
专业或退档。
我校排序规则: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
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占
40%、专业课成绩占 60%的比例计算综合分数,以此综合分数为据
排序,按照“志愿清、专业清”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本章程所说
“专业”包括具体专业、专业方向或专业大类。 )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 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
学校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信息网及其它官方媒体及时向社会
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各专业学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
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投档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
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教育部及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应当按学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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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河南省发展
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批复为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
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
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将取消入学资格及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
生传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一套以“奖、贷、助、勤、补、减、
免”为主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开辟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同时
建立“三位一体”大学生健康救助体系。
学校目前设立有“国家奖学金”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国家
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秀学生奖学
金”、“优秀学业奖学金”、“积极进取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杰出校友奖学金” 、 “优秀新生奖学金” 、 “国防奖学金” 、 “孟瑞
鹏奖学金”等;设立有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有相对稳定的学
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立有临时困难补助救补机制等。
第二十五条 新生(含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学生)入学注册
后,学校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完成规定的学
业任务并考核合格的,颁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
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可根
据自己的学习能力自愿申请跨学科修读双学士学位,完成双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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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考核合格,取得主修专业学
位资格,满足双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批准文件和中外
双方合作办学协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乌拉尔学院各专业,学生
修完外方学校要求的学分,符合外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颁发外方合作办学学校学士学位证书。中英、中韩合作办学各专
业,学生修完外方学校要求的学分,并到外方高校进行一定时间
的学习后,符合外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外方合作办学
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我校从今年起加入“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 。该计划
为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学生后两学年如无特殊情况必须
赴外方合作学校学习,不接受无出国交流意愿的学生报考。参加
本项目的学生在注册时需签署入学承诺书。该项目的合作模式为
“2+2” 。即学生第 1、2 学年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习,第 3、4
学年赴澳方合作大学学习,中澳双方学分互认。在学习期限内同
时达到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分别获得我校本科毕
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澳方合作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所获
证书分别与中澳双方在校生的证书一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
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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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以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纲
领性文件,内容未尽事项详见各类具体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 136 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龙子湖校区)行政办公楼 626 房间
邮编:450046
录取咨询电话:0371-65790702
传 真:0371-65577818
招生网址:http://www5.ncwu.edu.cn/zhaoshengwang/
电子信箱:hbsyzs@ncwu.edu.cn
招生办官方微信:hszsbgs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371-6579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