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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山东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44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长清湖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千佛山校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山东师范大学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2019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相关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19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西藏、新疆、宁夏等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招收本科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在江苏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必测科目要求为4C1合格,选测科目要求为BB。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美术学、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生源省份美术统考(联考)成绩,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美术类统考(联考)成绩确定录取专业;美术类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投档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音乐与舞蹈学类(含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男)、舞蹈学(女)专业面向山东省内招生使用校考成绩,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校考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其余省份招生使用生源省份相关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确定录取专业;专业校考或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投档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音乐表演(校企合作)专业使用校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核算综合成绩,其中专业成绩占比60%,高考文化成绩占比40%。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分别折算成百分制后按比例相加形成综合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各省统考(联考)成绩,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高考文化成绩确定录取专业;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投档成绩、专业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投档成绩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体育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综合评价招生、公费师范生等其他招生类型录取原则,以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五)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完成全部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后,在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同类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其他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出台的学生资助相关政策精神,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通过学校的资助措施保障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其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咨询电话:0531-86182201、8618220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www.zsb.sdn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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