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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能工程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重庆智能工程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智能工程职业学院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智能工程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重庆智能工程职业学院于2023年全国统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

重庆智能工程职业学院(教育部代码:14726)

第三条  办学类型: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非营利性

第四条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主管部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简介

  学院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办事处莲花路666号,邮政编码:402160,地处永川凤凰湖景区,位于轨道交通重要节点,毗邻在建的渝昆高铁永川南站,环境秀美,交通便利。占地500亩,校舍建筑15万余平方米,开设专业20个,在校生近6000人。学院依托华为技术优势,面向科技前沿办学,定位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通信工程、智慧医疗、数智传媒、数智经济等新技术人才培养。学院立足打造“大学校园+科研机构+产业园区”融合发展共同体,华为(永川)联合创新中心建在校内。华为指派专家协同推进学院师资建设、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创新创业、专业认证、就业服务、产业发展。在华为的先进设备和技术支持下,建设了国内一流的5G新型智慧校园、智慧教室和智慧教学管理平台;建成了计算机、电子电工、语音等公共实训室和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工业机器人、数字媒体等专业实习实训室。学院是华为ICT人才培养基地、华为ICT师资培训基地、华为ICT技能大赛赛场、华为“1+X”证书培训认证中心、华为人工智能联合技术创新中心。现与企业合作共建了23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学校师生实施智慧教学、智慧生活、智慧服务以及培养学生实践技能提供了坚强的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即可获得产、学、研全方位能力培养和个人发展。

丰富的管理团队、知名专家、专职教师、华为等企业工程师,并引进了一批国家精品课程、华为认证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2022年度,共有教职工276人,有专任教师217人,兼职教师49人,专职辅导员26人;思政课教师13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2人;专任教师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48人,占教师总数22.1%;获得中级、高级职称有68人,占教师总数的31.3%。学校还长期聘任100多名来自生产、经营一线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企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能手为兼职教师,满足了学校高水平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需求。华为首席科学家、高级副总裁郑宝用先生担任我校名誉校长和创新中心总指导。华为全球培训中心在线远程同步教学内容为我校师资提供有利的培训资源。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协同,智能引领、学以致用”的教育理念,为智能化等新兴产业培养急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招生区域

  招生对象及条件

1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2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3、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4、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录取体检标准:我校除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并结合行业对专业的用工需求,我校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考生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招生专业及计划

2023年,我校共设20个专业招生,专业分别为510209人工智能技术应用、460305工业机器人技术、460609 无人机应用技术 、510102 物联网应用技术、510106 移动互联应用技术 、510107 汽车智能技术、510202 计算机网络技术、 510205 大数据技术、510207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510303 通信软件技术、520501 医学检验技术、590302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530202 金融科技应用、550103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570102 学前教育 、510301现代通信技术、530304会计信息管理、510204数字媒体技术、460302智能机电技术、50060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各专业招生计划及详细说明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招生区域

2023年我院面向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湖北、青海、新疆、河北、安徽、广西、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海南、陕西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最终以各省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录取考生。

1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2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录取满的专业,将依次从后续志愿中择优录取。在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基本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3符合国家及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考试院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4在录取专业时,普通类考生文化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统一高考总成绩,若相同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5、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一经录取进校后各专业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

6、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7、学前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8、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收费及退费

第十 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相关文件执行,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学校官网或在新生报到现场设置公示牌等形式公示。目前学院收费标准:11800/学年,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600元/人/年(六人间)、2000元/人/年(四人间)。

第十 如学生因故退(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新生报到

第十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需按录取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到我校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审,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学历证书颁发与就业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智能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就业 学校为毕业生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推荐学生就业。

第八章 助学措施

第十 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年/(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按照国家下发的比例和评选办法每年评选一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年/。(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按照国家下发的比例和评选办法每年评选一次)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一等43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300元/年/(一年级及以上学生按照国家下发的比例和评选办法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试点省市除外)、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特困补助,也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可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资助中心办理,就读期间可免息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12000元//

特殊困难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根据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确定

学校奖学金: 标准为一等1200元//人二等800元//人三等500元//人二年级以上学生按照学校评选办法每学年评选一次。

技能赛奖学金: 按照《重庆智能工程职业学院技能竞赛奖励办法》实行

春节慰问标准为300元/人根据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确定

就业补助:标准为300元/人仅限于应届毕业生,根据第三年学年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确定比例不超过5%应征入伍学生不享受此项补助。

第十 国家资助政策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九章  附则

十九  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23-49832888

2、招生电话  023-49669696   49669797  

3、学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华为大道666号 (邮编:402160      

4、学校网址:www.cqai.vip                            

5、电子邮件: 646636315@qq.com               

二十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二十一 本章程若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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