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三峡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全称: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1075。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邮政编码:44300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为中央与湖北省共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湖北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水利工程、土木工程、电气工程3个学科被列为“国内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现设置有本科专业7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 25 个,有工程、工商管理(MBA)和翻译等13个类别23个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点。学校是一所面向全国招生,学科门类齐全,特色与优势比较明显、综合办学实力较强、享有一定社会声誉的综合性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三峡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的三峡大学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及就业指导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及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校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学校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内,学校依据相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英语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法语限招英语、法语语种考生;日语限招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对于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专业志愿因专业计划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取得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证,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文化成绩×40%+专业统考成绩×60%=综合分)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音乐类、舞蹈学专业取得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证,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取得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证,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文化成绩×40%+专业统考成绩×60%=综合分)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0厘米,男生不得低于170厘米。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以上各专业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采取不分文理、统一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在术科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依次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英语、日语、法语专业文理兼收。填报英语、日语、法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省外语总分的70%。外语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口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该省未测试口语,则按照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原则上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该专业教学外语为英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原则:考生必须取得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入围资格,高考成绩应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要求,并通过教育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的公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同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此外,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色弱受限;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建筑类、材料类专业色盲受限。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其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继续对我校录取的优秀新生进行奖励。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代收费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 邮政编码:44300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话:0717-6392282、6392665 传真:0717-639442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网址:<a href="http://www.ctgu.edu.cn/">http://www.ctgu.edu.cn</a> E-mail:<a href="mailto:zbb@ctgu.edu.cn">zbb@ctgu.edu.cn</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三峡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