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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为了保证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福建医科大学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全称:福建医科大学(国标代码:1039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办学性质、层次: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简况:福建医科大学创建于1937年,经过80多年的建设发展,学校成为一所以医为主,理、管、法、文、工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和集教学、科研、医疗、预防和社会服务于一体的省属重点建设高校,是福建医药卫生人才培养中心、医学科学研究中心和医疗预防保健中心。2017年,以评价教育教学质量为主的国内知名大学排名机构软科公布了“中国最好大学排名”,我校位列第130名,在福建省属院校中位居第二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拥有上街、台江2个校区,设有20个学院(部),27个本科专业,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6个,博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学科2个,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9个,硕士学位授予权二级学科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学科6个。根据国际权威机构统计,2009年临床医学学科进入ESI排名前1%。现有福建省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学科1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10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1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31个,省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1个,省“211工程”重点学科2个,省特色重点学科4个,省级重点学科9个,省一流学科建设“高峰”学科4个、“高原”学科2个,省应用型学科3个。现有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院士工作站。拥有肿瘤免疫药物开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福建省唯一的新药安全性评价中心。拥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7个,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2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1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闽台科技合作基地1个,省高校重点实验室9个,福建省高校特色新型智库1个,数字福建大数据研究所1个。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建有6所直属附属医院,其中附属第三医院和附属平潭协和医院正在建设中。此外,设有非直属附属医院15所(含临床医学院2所),临床教学医院23所,专业实践教学基地87个,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临床教学与实践教学基地网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拥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3人,“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1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6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3人,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9人,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3人,教育部骨干教师资助8人,全国高校优秀骨干教师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18人,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2018年具体招生计划、学制及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指南、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执行省招委会的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其中学校医学类、药学类、化工与制药类、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鉴于医学类相关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躯干及肢体残疾考生谨慎报考学校医学类、药学类及相关医学类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在福建省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中,其招生对象及资格条件、志愿设置与录取办法等均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在福建省为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人才项目中,其招生对象、录取程序、教务管理、毕业就业等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为支持做好优秀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计划,学校继续招收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录取时,根据专业招生计划、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学校招生调配原则进行专业调配,直接确定录取专业。预科结业时,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减分均需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投档,校招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调配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在省教育考试院每轮出档考生中,按计划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及出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相关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对于各省的投档具体要求,由校招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投档分数以“专业级差”方式进行专业调配。一二专业级差3分,二三专业级差1分,三四专业级差1分,后不设专业级差。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随机调剂至计划未完成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各省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史类以语文、英语成绩排序,理工类以数学、英语成绩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在江苏省的招生录取进档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普通类考试理工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级,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级及以上等级。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在浙江省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浙江省确定的规则进行。2018年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浙江省招生考试部门及学校网站公布的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在上海市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上海市确定的规则进行。2018年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上海市招生考试部门及学校网站公布的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超出专业计划录取人数的考生,可往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所报志愿考生不足的专业,可从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录取工作纪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的要求,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和“三十不得”的相关管理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省招委会《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制度》和学校招生工作廉政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将认真追究,依法依规处理。监督电话:0591-2286253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其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学校收费严格按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文件及福建省物价局收费目录清单、福建医科大学阳光价费公示牌执行。收费许可证号:KK000311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专业收费标准:临床医学(“5+3”一体化)本科阶段、临床医学(“5+3”一体化,儿科学) 本科阶段、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助产学、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物分析、预防医学等专业6760元/学年;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等专业6240元/学年;生物制药专业6200元/学年;生物信息学、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5460元/学年;食品质量与安全、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英语等专业5000元/学年。“5+3”一体化专业研究生阶段按照当年研究生学费标准收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住宿费标准:新生住宿费为1200元/生.学年(4人间),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加收100元/生.学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福建医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医大[2016]133号)文件要求办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形成由校内外多项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杂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及师生爱心捐赠等多元组合的较为完善的奖助体系,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出台了《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录取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福建医科大学招生网站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fjm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www.fjmu.edu.cn/zs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邮箱:zsb@fjm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0673、0591-22862773(含传真)、400918008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资助政策咨询电话:0591-2286067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地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上街校区: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府北路1号(35012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台江校区:福州市交通路88号(350004)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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