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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创办于1934年,时名江苏省立医政学院,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国内较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府之一。现设有19个学院(部)、1个独立学院(康达学院),在江苏、上海、浙江等地拥有24所附属医院和50多所教学医院。学校设置28个本科专业(含方向),包括3个“5+3”一体化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覆盖医、理、工、管、法、教、文等7个学科门类,拥有一批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7个学科进入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全球排名前1%,名列全国高校第36位。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在全国学科评估中获A+等级。2017年,全校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99项,位居全国高校第20位。连续四年进入世界大学学术排名500强,排名国内高校第39位。在《武书连2018中国大学排行榜》中排名全国高校第66位,独立设置医科院校首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由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国家医学院外籍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组成的教师队伍师德高尚,学识渊博。全校建有一批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特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广泛赞誉。每年毕业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约20个百分点。本科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在江苏省毕业生年度质量报告中各项指标均位居前列。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招生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由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http://zs.njmu.edu.cn)和南京医科大学招生微信公众号(njmuzs)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2018年学校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江苏省生源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2018年招生专业分为自然科学专业和人文社科专业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人文社科专业类需选测历史,另一门选测科目不做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p><table> <tbody> <tr> <td> <p> 招生批次 </p> </td> <td> <p> 招生代码 </p> </td> <td> <p> 科类 </p> </td> <td> <p> 选测科目 </p> <p> 等级 </p> </td> <td> <p> 必测科目 </p> <p> 等级 </p> </td> <td> <p> 技术科目 </p> <p> 等级 </p> </td> </tr> <tr> <td> <p> 提前批次 </p> <p> (地方专项) </p> </td> <td rowspan="2"> <p> 1112 </p> </td> <td rowspan="2"> <p> 理科 </p> </td> <td rowspan="2"> <p> B+、B及以上 </p> </td> <td rowspan="5"> <p> 4C </p> </td> <td rowspan="5"> <p> 合格 </p> </td> </tr> <tr> <td> <p> 本一批次 </p> </td> </tr> <tr> <td rowspan="3"> <p> 本一批次 </p> </td> <td rowspan="2"> <p> 1134 </p> </td> <td> <p> 理科 </p> </td> <td rowspan="3"> <p> B、B及以上 </p> </td> </tr> <tr> <td> <p> 文科 </p> </td> </tr> <tr> <td> <p> 1503 </p> <p>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 </p> </td> <td> <p> 理科 </p> </td> </tr> </tbody> </table> <p></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对符合学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1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有2门达到“A+”则加10分参加专业投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1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语数总分含附加分仍相同时,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时,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18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江苏省以外地区生源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浙江以外省(市、自治区),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1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考生报考时需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学校按照浙江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共同承担五年制临床医学学生的日常管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已设有各类奖助学金33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获得2000到10000元的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成绩优异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项目及标准。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南京医科大学招生微信公众号:njmuzs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通信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邮编:21116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E-mail:zhaoban@njm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章程单独制订,详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康达学院招生网址:http://kdzs.njmu.edu.cn/,咨询电话:0518-8068954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8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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