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12,江苏代码1112、1134、1503。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第四条 学校创办于1934年,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覆盖医、理、工、管、法、教、文等7个学科门类,是国内较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府。现有19个学院、27所附属医院和50多所教学医院。学校设有26个本科专业、3个“5+3”本硕一体化专业和1个本硕博连读专业。拥有一批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获评A+等级。临床医学、分子生物学与遗传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神经科学与行为学、药理学和毒理学、免疫学、社会科学总论、化学8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其中,临床医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浙江、福建、山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医科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由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江苏省生源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和文史类分类录取考生。理工类专业需选测物理,文史类专业需选测历史,另一门选测科目不做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如下:
招生批次 | 招生代码 | 科类 | 选测科目 等级 | 必测科目 等级 | 技术科目 等级 |
提前批次 (地方专项) | 1112 | 理科 | B+、B及以上 | 均须达到合格 (或C级及以上等级) | 合格 |
本一批次 | |||||
本一批次 | 1134 | 理科 | B、B及以上 | ||
文科 | |||||
1503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 | 理科 |
第十六条 对符合学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1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有2门达到“A+”则加10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均为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语数总分含附加分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20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江苏省以外地区生源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二十一条 江苏以外省(市、自治区)考生,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均为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排序。
第二十二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共同承担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已设有各类奖助学金33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成绩优异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本科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项目及标准。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1166
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 025-86868661
招生传真:025-86869191
电子信箱:zhaoban@njmu.edu.cn
微信公众号:南京医科大学招生
招生监督电话:025-8686906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向社会公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