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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中农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1号,邮编430070。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华中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类型。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核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等机构组成。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办公 室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执行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起草普通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解决方案;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和发布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六)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七)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十)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普通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主管部门、学校监察室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及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学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投档成绩排序进行录退。学校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确定录取专业。同一专业录取时,如果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按相关科目排序择优录取,依次比较考生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江苏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进行录退,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选测科目等级、语文、数学、外语。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考生按照相应省市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录退。

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区、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江苏考生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不分先后),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只录取选考科目与专业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含特殊类型招生考生)。

内蒙古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的规则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如果生源地省级招办对英语口试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录取。其他专业(类)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志愿。

第十八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市场营销(国际农产品营销),外方合作单位为英国哈珀·亚当斯大学。该专业按国家及生源地省级招办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政策录取,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授课语言主要是英语,外语成绩110分以下或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该志愿。学生第一、二学年在华中农业大学学习,学费标准为25000元/人/年;从第三学年开始赴哈珀·亚当斯大学学习,按哈珀·亚当斯大学学费标准收取学费(2019年为11700英镑/人/年),学业完成后达到标准,授予华中农业大学和哈珀·亚当斯大学两校学位。如果没有达到哈珀·亚当斯大学的入学要求而继续留在我校学习,后续学习期间学费标准仍为25000元/人/年,学业完成后达到标准,授予华中农业大学学位。

第十九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学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华中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体检补充规定》等体检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凡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生物科学类实施生命科学英才计划,依托国家生物学理科基地和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实施本硕博贯通培养、国际名校联合培养和学术精英型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具体是: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国家生物学理科基地班)、生物技术(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等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含食品科学与工程(国家卓越工程师计划)、食品质量与安全等专业;农业工程类含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国家卓越工程师计划)、能源与动力工程等专业;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等专业;水产类含水产养殖学(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水族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植物生产类含农学(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植物保护(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等专业;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含农业资源与环境(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生态学等专业;社会学类含社会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经济学类含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统计学、农林经济管理(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农村区域发展等专业;工商管理类含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等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商务英语等专业;公共管理类含土地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含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核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费标准: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每学年10350元,生物科学类、生物工程、生物信息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外国语言文学类、广告学、风景园林、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地理信息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等专业(类)每学年5850元,林学、茶学等专业每学年3375元,其他专业为每学年4500元。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1080-1320元(含空调安装的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设立奖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五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阳光招生热线:027-87280707,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http://zs.hzau.edu.cn,电子信箱:hnzs@mail.hzau.edu.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27-8728205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华中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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