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科技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为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20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一、高校基本情况
招生国标代码:14671
四川招生代码:5793,其他省份代码以各省考试院公布为准。
高校全称:南充科技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历层次:高职(专科)
学习年限:三年
办学校址: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内
二、高校简介
南充科技职业学院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坐落于南充市多扶工业园区——凤凰山下、千年古镇、阳溪河畔。
学院师资队伍政治素质高、专业技能好、综合能力强,管理团队具有创新意识、敬业精神和丰富的教育教学和实践经验。现有本科以上专任教师170人,研究生学历教师6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教师34人,“双师型”教师57人。
三、组织机构
1、学院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招生规模;
(2)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工作细则;
(3)决定学院招生计划分配;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重大事宜。
2、学院招就处是招生录取工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3、学院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四、招生计划
1、招就处提出各专业招生计划建议方案,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查,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2、学院跨省招生计划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报四川省教育厅同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3、学院在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与《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上公布。
五、录取规则及要求
1、学院实行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遗留问题。
2、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3、学院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4、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院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5、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6、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7、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录取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办法,综合考察,择优录取。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
(2)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录取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3)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的原则,将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院将作退档处理。
8、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健康和考试成绩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六、招生工作人员
1、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2、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七、收费标准及其它
1、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按照经四川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2、退费办法:按《南充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
八、颁发证书:南充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17-8055556、8055559
电子邮箱:nvstvc@163.com
学院网址:www.nstc.edu.cn
十、解释权
我院对本章程具有解释权,如有与各省招生政策不符之处,执行招生所在省份招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