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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标代码为:10712。学校位于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邮政编码:7121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首批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颁发证书: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主要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决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学校专业设置、毕业生就业情况、近年来学校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等,确定分省(区、市)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批准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校将2018年本科招生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报考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2018年学校共有62个本科专业招生,其中32个专业按11个专业类招生。按专业类录取的学生,入学1~2年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选择所录取专业类中的相关专业学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实行“学科大类+个性化”培养,在学科大类下学生自主选择本科专业和导师,实施导师指导下的个性化培养和全学程的科研素质与创新能力训练。经过三年本科学习,获得我校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者可提前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我校与美国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内布拉斯加林肯大学)合作举办,实行“3+1”培养模式,前三年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就读,达到对方条件后,赴内布拉斯加林肯大学学习一年。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学生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后,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授予工学学士学位,内布拉斯加林肯大学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教育部统一领导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与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并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录取。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2018年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提档和录取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原则: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B级,其中文史类专业选考科目为历史,理工类专业选考科目为物理。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等级排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招生计划数100%提档,录取专业时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浙江省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投档规则录取,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考生录取原则:在选考科目符合所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依据考生位次顺序录取。如所报专业已录满,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同一科目组范围内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其他省份考生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对于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位次顺序录取。实行顺序志愿省份,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位次顺序录取;如果所在省没有相关规定,学校依次按照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排序确定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部分课程采用全英文授课,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其他专业(类)外语语种不限。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类)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类)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及艺术类专业(环境设计)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2018年已公布的相关简章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专项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类型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被录取为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不能报考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到定向单位就业。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一周内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后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我校收费标准执行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的规定,学费标准为:农林类专业3025元/学年·生;理工、外语类专业4950元/学年·生;文史类专业3850元/学年·生;艺术类专业9900元/学年·生;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习期间学费36000元/学年·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费按照对方大学当年标准收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学费以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为:1000-1200元/学年·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联系部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咨询电话: </p> <p style="text-indent:2em;"> 029-87091406,87091407,87091408,8709140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纪检监察电话:029-8708286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zhaoshb@nwsuaf.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zhshw.nwsuaf.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官方微信号:zhshwnwsuaf(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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