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语言大学,简称北语;英文全称为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缩写为BLCU。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创办于1962年,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学校代码为1003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以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外学生进行文学、经济学、法学、工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专业教育的国际型大学。学校秉承“德行言语、敦睦天下”的校训,培养具备人文素养、专业知识、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外文化交流友好使者和高端涉外人才。培养层次覆盖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学校保送生、自主招生、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等类型的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议事机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招生、教学和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宣传部、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本科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教学和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分别由教代会、学代会和校友会推举产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招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1.研究招生工作总体思路和招生政策;2.讨论招生规模、分专业计划、来源计划编制原则;3.听取年度招生工作汇报,对学校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履行监督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1.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2.审定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初审合格名单和入围资格考生名单;3.审定各类考试招生简章及本科招生管理有关规定;4.审定招生机动计划使用原则;5.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6.研究与决策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加分)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进行录退,专业之间不设级差。优先安排可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再安排调剂考生的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在实考分数相同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文史类考生依次参考外语、语文、文综、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参考外语、数学、理综、语文成绩。浙江省、上海市排序顺序按照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若排序顺序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可报考所有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为法语且具备良好英语水平的考生可报考翻译(本地化)、翻译(汉英法)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英语、翻译(英语)、翻译(本地化)专业入校后第二外语可选修日语、西班牙语、法语,其他外语类专业入校后第二外语均为英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均为英语,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均应按学校课程设置学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校除汉语言文学、计算机类、艺术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均要求考生参加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未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报考英语(“英+西”复语)、土耳其语(“土+英”复语)、日语(“日+英”复语)和翻译(汉英法)专业,原则上要求高考外语口试成绩达到最高等第或不低于满分的90%,且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90%。符合上述要求的进档考生不足时,优先满足符合条件考生的专业志愿,其他考生按照第十五、十六条的原则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江苏省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先比较相关科目分数,再比较两门选测科目等级(等级优先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AB+、AB、B+B+、B+B)。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上海市、浙江省选考科目范围要求以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北京语言大学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3个月内复查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学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校现行学费标准为:外语、翻译类专业6000元/年;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文学、国际政治、新闻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金融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特殊教育(言语听觉科学)专业5000元/年,绘画专业10000元/年,书法学和音乐学(音乐国际教育与传播)专业8000元/年。计算机类入校后第一年学费5500元/年,专业分流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5500元/年,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5000元/年,数字媒体与技术专业5500元/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中国本科生住宿标准最高为1200元/人/年,具体视宿舍分配情况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设立“绿色通道”,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在学期间,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顺利完成学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语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82303943,传真:(010)82303135,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10)82303020,学生资助中心电话:(010)82303954,邮箱:zhaoban@blcu.edu.cn,学校网址:http://www.blcu.edu.cn,招办网址:http://zsb.blc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语言大学。 </p> <div> <br/> </div>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