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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湖南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也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分南校区、财院校区两个校区。邮政编码:41008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a></a>湖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研究招生简章与章程的制定等重要事项。湖南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在民主监督、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往年生源报考情况、就业市场需求与行业分布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学校组织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项目测试。通过测试,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保送生的高校,学校组织对保送生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确定保送生拟录取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招生试点的高校,按照报考专业考核,报考专业包括数学类(理)、电子科学与技术(应用物理学)(理)、化学(理)、生物技术(理)、机械类(工程力学)(理)、汉语言文学(文)、历史学(文)、英语(文理兼招)八个专业,此类考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根据考核成绩,确定自主招生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实施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考试的高校,根据考核成绩,确定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港澳台华侨考生考核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则从生源省份调出剩余的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实考分相同,按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a></a>对于上海考生,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的同分数排位进行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按照剩余招生计划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除江苏省招生工作文件内容明确规定外,考生进档后的排序方法采用等级级差法,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等级,分别加上3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专业安排参照第十九条。两门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均为B+。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湖南大学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报考学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获得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专业志愿须填报本人获得学校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专业。按照《湖南大学2018年自主招生简章》予以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获得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入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按照《湖南大学2018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予以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且专业联考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联考成绩合格线,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规则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播音与主持艺术:对于高考投档成绩(只含全国性高考加分)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一本线(自主招生参考线)分数90%及以上的考生,按照其专业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联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实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高者;高考实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专业联考成绩均相同时,依次按语、外、数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广播电视编导:对于高考投档成绩(只含全国性高考加分)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一本线(自主招生参考线)分数95%及以上的考生,按照其高考实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实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联考成绩高者;高考实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专业联考成绩均相同时,依次按语、外、数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保送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港澳台华侨考生录取按照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针对各类录取学生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年学费标准预收。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与申诉电话:0731-88823560、88823067、88823760,传真:0731-88823070,电子邮箱:admi@hnu.edu.cn,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admi.hnu.edu.cn。举报平台:湖南大学纪委微信公众号(微信号:hndxjwjcc)。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湖南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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