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政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新教传〔2018〕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全称: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代码:1181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地址: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特点: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是以培养民族医药学高素质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1984年开始筹建,1989年经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正式备案,2016年开始面向全国招生,目前学校正筹备升本工作和新校区建设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建校30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的坚强领导下,学校各项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随着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和《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发布,新疆医药事业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培养高水平的医学类人才成为自治区加快新疆经济发展,提高新疆各族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为了达到升本目标学校从2013年起启动了新校区建设,按5000人的规模建设教学、实训、生活设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目前,学校有来自全国各省市的汉、维吾尔、回、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兹别克、塔塔尔等14个民族的3601名学生,现有编制260名,专任教师191人。设有维医学、维药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和医学影像技术等7个专业,其中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被列为自治区级重点专业。学校占地面积2692亩(主校区100亩、新校区1382亩、药材基地1280亩、直属医院30亩),校舍建筑面积达89540平方米;拥有直属医院、药厂、制剂室、药材种植基地等10个校内实训基地以及12个基础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731万元;馆藏图书12.79万册,电子图书2.1万册。多年来,学校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等1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承担“药材种植示范基地建设及产业化”等30多项自治区级科研项目。其中“爱维心口服液临床作用与产业化研究”等3个项目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学校下设一所校办企业——新疆新维制药厂,生产“爱维心口服液”等151种药品,药厂是医药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被授予全国企业优秀单位,自治区“医药行业优秀品牌”。学校下设还有250个床位的直属医院,是一所综合性医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指导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厅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2018年招生计划以教育厅正式公布计划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录取批次:区内录取为专科零批次,区外录取按各省招办规定批次进行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根据考生考分、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状况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今年我校在维医学、维药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等7个普通大专专业招生,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优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且适当考虑学校志愿先后进行录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外省市的招生专业,在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学校第二志愿和平行志愿考生,但不能低于该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且可以重新征集志愿进行录取。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体育类特长生、艺术类特长生按照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择优录取。对于民语言/双语言专业投档分数一致的考生,录取原则为按国语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学籍、收费及其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我校录取的学生学制均为三年,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民语言考生为了国语均实行预科一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2018年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我校收费标准为3600元/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600元/学年或800元/学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设有奖学金、助学金、伙食补贴、勤工俭学补助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10天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厅认证的毕业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地址: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邮编8480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话(0903)2058420/2058534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903)205887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网址:http:// www.xjumc.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E-mail: xjumcxsc@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以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