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1条 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依法办学、依法招生的要求,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2018年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2条 学校全称: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3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76号,邮政编码:40133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4条 办学类型与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5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6条 全国高等学校代码:1260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7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8条 办学性质:公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是由重庆市政府举办、重庆市教委主管、市教委与市经信委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创建于1965年,1999年成为重庆第一所高职学院,是教育部、财政部重点建设的100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教育部“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人社部、财政部授予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全国就业50强高校”、“全国创新创业50强高校”,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理事单位、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单位和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单位,连续两届蝉联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占地1365亩,固定资产15亿元,校舍49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2亿元,在校生20000余人,馆藏图书122万余册。师资力量雄厚。学校教职工1029人,其中博士及在读博士72人、教授79人(二级教授3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93人。2014年获“重庆市普通高校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和“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示范中心”唯一双示范院校,2015、2016年连续两年获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称号,2015年获“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简称“就业50强高校”)称号,2017年获“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简称“创新创业50强高校”)称号。建有“首批重庆市众创空间”,并被授予重庆市高职院校唯一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建有“陈良无线电调试工工作室”,成为重庆市高校中唯一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有“陈志军汽车维修工工作室”,获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全市仅两所高校获此殊荣。学校还是“全国职业核心能力示范培训试点先进单位”。学生省部级及以上竞赛获奖675项(国家级569项),其中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18项,多个团体、个人奖项代表重庆实现重大突破。在2017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6项、共计18人次,在教育部统计“获得一等奖数量最多高职学校”中位居全国第三、西部第一。在2016年第十一届“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评选中,我校杨成兴同学喜获十大“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奖,成为与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重点大学学子同获此殊荣的唯一高职院校在校大学生。校学生会还当选第二十六届全国学联主席团单位,成为历届唯一入选全国学联主席团单位的高职院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9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制度,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10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纪检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11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23-6592806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12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校外人员从事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专业计划及收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13条 招生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2018年面向全国24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招生7860名;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可在学校官网查询(最终以各省级招办公布计划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收费:①学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费收费的批复》文件执行,学校在《新生入学指南》中将分专业收费标准告知新生,新生亦可查看学校收费公示表。②住宿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02〕513号、渝价〔2007〕472号、渝价〔2012〕272号)文件执行,6人间每生每年收取1000元;10人间,每生每年收取500元;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14条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专业志愿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确定专业。即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如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完成招生计划,则录取结束;如第一专业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在已投档未录取的学生中按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学校在未完成的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依此类推,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美术生录取:美术考生要求专业成绩文考成绩双上线;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对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数100%提档,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确定专业,即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投档成绩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加分原则:对报考我校考生,符合国家及所在省市有关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所在省市招办批准投档到我校的,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其他要求:身体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标准。其中酒店管理、旅游管理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材匀称,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不招收有口吃和听力受限考生。录取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15条 资格审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取消其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其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16条 学生资助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学校成立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大专生。但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20%;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50%;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30%。实际发放奖助学金金额以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预算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学校奖学金:学年奖学金(300-1000元每人);单项奖学金(150-3000元每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除此之外,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具体参见学生手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17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取得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并符合毕业条件要求,准予毕业,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18条 招生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站:http://www.cqcet.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电话:023-65928125/8126/8127/8128/8130/8131/8132/813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76号(40133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在线服务:800034150(企业QQ)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QQ群:71520983 28287869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件地址:800034150@b.qq.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19条 未尽事宜或本章程与各省(市、区)录取规则有冲突之处,按各省(市、区)录取规则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20条 本章程由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