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高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英文名称为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缩写为BFSU。校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是10008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流学科建设高校、“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首批进入国家 “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的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报名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国语言文化能力测试。关于综合评价招生细则,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年“一带一路”外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本科一批次招生由考生参加高考,填报高考志愿表的相应批次志愿,学校依据考生的高考分数在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2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计划数的10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实考分择优录取。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没有享受政策性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语文、数学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考分择优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根据实考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对于没有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置单独代码的省份考生,在录取时参照本条执行。请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谨慎选择是否服从调剂选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者不宜就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外语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入校后二外均为英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同时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应按我校课程设置规定学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除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外,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广西省考生要求达到A等)。外语口试的组织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即文科要求历史为A,其他为B,理科要求物理为A,其他为B,考生进档后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浙江录取规则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在浙江普通类专业提前录取实行传统志愿,按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办法录取;平行录取实行专业平行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我校在浙江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正式发布的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上海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在上海本科招生实行“两依据一参考”的招生模式。学校将考生高考成绩(实考分)作为录取时的基本依据,同时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上海考生进档后,我校按考生实考分择优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同分的考生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且服从调剂时,学校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在上海招生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正式发布的为准,考生须以院校专业组为单位填报本科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国家专项计划和港澳台联考计划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按教育部规定,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我校本科专业的学费标准是: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35000元/学年;外交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北外三年的学费标准是86000元/学年,第三年在基尔大学学费费用按照基尔大学当年相关专业国际学生学费标准执行(参考费用每年学费约13000英镑,生活费约9000英镑);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学年。华侨、港澳及台湾省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年750—12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专业介绍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奖学金及资助政策等信息详见我校学生处网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址:http://www.bfsu.edu.cn,本科招生网址:http://joinus.bfsu.edu.cn,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bwzsb@bfsu.edu.cn,咨询电话:010-88816254、88816481,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010-8881625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培训和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