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招生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际代码:13688 浙江省招生代码:0128
外省招生代码: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六条 办学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区开元东路88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后颁发由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印签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录取全过程实施监督,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与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浙江省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三条 招生范围:2020年我校面向浙江、江西、江苏、安徽、福建、广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湖北、甘肃、河南、山西、黑龙江、新疆等1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实行“招生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所有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按相关文件处理。对于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病史的,学校将作不予入学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方式
1.浙江省录取方式:对普高招生考生执行浙江省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投档规定,在满足已公布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对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在符合招生类别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若平行志愿投档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对所有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对于投档考生,学校逐一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交录取意见。
2.对于江苏省考生:理科类考生要求选择测试科目为物理;文科类考生要求选择测试科目为历史,必测科目等级要求5合格。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排序录取。
3.除江苏省外其他省份录取方式:根据招生省份相应批次招生的投档规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录取平行志愿,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如征求志愿仍未满时,学校按规定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对于进档考生,根据“专业清、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六章 收费及资助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浙江省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学费标准:
(1)市场营销、金融管理、工商企业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等4个专业的学费为6000元/年;
(2)光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电信服务与管理等3个专业的学费为7500元/年;
(3)其余专业的学费为6600元/年。
2020级新生学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2.住宿费:1600元/年,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执行。2020级新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构建了“奖、助、贷、勤、补、减”六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学校提供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年奖学金和其他特殊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通过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努力做到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章程中所涉“我校”、“学校”等文字均指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二条 我校其他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与本章程有冲突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或省市相关招生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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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