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高校代码:10301(国标);各省(区、市)招生代码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高校性质:省属院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性质:公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校 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99号(定淮门校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32号(应天校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35-1号(定淮门东校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学校年度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考生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各专业的录取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不限制外语语种。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对符合各省公布的政策性奖励分和照顾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投档分作为录取依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学校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以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艺术类考生比较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江苏省高考录取执行以下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报考普通类批次专业的考生选修测试科目需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必修测试科目需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合格);报考艺术类批次专业的考生必修测试科目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超过三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普通类批次专业按照进档考生文理分科,对总分进行排序,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美术类考生需参加全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且文化分和专业分均需达到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计算总分进行专业排序,若总分相同,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再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再相同,按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排序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广播电视编导类考生需参加全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统考,且文化分和专业分均需达到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计算总分进行专业排序,若总分相同,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再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再相同,按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排序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核准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文科类专业4700元/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年,美术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6800元/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学校培养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由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此名称具印。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凡复查(检)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我院在招生工作中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绝不允许、也绝不委托、协助任何形式的招生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招生活动。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在本校网站上查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或各省(区、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本章程由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25-86265382、8626538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 真:025-8626538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a href="http://www.jscvc.cn/">http://www.jscvc.cn</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www.jscvc.cn/zb/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微信: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招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25-8626534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邮箱:jijian@jsou.cn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