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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公平、公正、高效地做好学校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为14393。

第三条  属性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学府路218号(广元市利州区雪峰教育规划园区)

第五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839-3372374。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学校2022年计划面向四川、重庆、甘肃、云南、陕西、贵州、青海、宁夏等省(市、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  英语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各项加、降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在进档考生中,依据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若投档成绩已显示该省排序规则,则按照该省显示的排序规则分值执行。若投档成绩没有显示该省的排序规则,当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配时,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将其调配至尚未录取满额的其它专业,调配志愿的优先级低于非调配志愿。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专科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中,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依据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文化成绩也相同,则按语文、外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依次比较。

第二十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的录取,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根据川教[2010]26号等文件规定,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此类考生慎报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

第二十二条  录取期间,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奖、贷、助学措施: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置了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资助。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和省级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9-3305296、3342339、3300826

传    真:0839-3306110

邮政编码:628017

学校网址:www.cbyz.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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