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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2018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公平透明、科学选才的体制机制,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中文名称-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俄文名称-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МГУ-ППИ в Шэньчжэн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英文名称- Shenzhen MSU-BIT University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地址:过渡校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如意路299 号,邮政编码:518172。永久校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运新城。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学制:本科学历教育,学制四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办学定位: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北京理工大学和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以下简称“莫斯科大学”)合作设立、深圳市人民政府全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高等教育机构(教外函〔2016〕103号),是中俄两国高校合作举办的第一所合作大学。在2017年9月13日学校开学典礼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同俄罗斯总统普京分别向开学典礼致贺辞并强调,“中俄联合创办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是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也是两国人文合作深入发展的重要成果,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两所知名大学合作创办的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将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相互理解,学校毕业生不仅在俄中两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将成为稀缺人才”。学校以独具特色的世界一流综合性大学为目标,建设高水平大学。学校致力于开展精英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以“合作、开放、交流”为办学理念,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学校面向全球科技及经济发展,承载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人才培养的光荣使命,为中俄战略合作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创新人才,提供高水平的学术成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对符合莫斯科大学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颁发莫斯科大学毕业证书(含学位)。同时也可以申请攻读莫斯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方案,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与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招生,全部为提前批录取。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预留计划数为本科招生计划数的1 %。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预留计划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放使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基于高考成绩基础上采用综合评价录取模式。考生须报名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学校测试。学校测试将重点评价考生的基础知识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学习能力。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校不设投档比例,凡参加我校组织的学校测试成绩合格并在提前批相应志愿栏中填报我校且达到生源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以上的考生,全部调阅档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考生高考成绩占60%,学校测试成绩占3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成绩占10%,最终构成考生的综合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综合成绩、高考成绩都相同,则按学校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详见学校招生录取实施方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综合成绩总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综合成绩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仅限已参加我校组织的学校测试的高中毕业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语言为中文、俄文。对于零起点俄语基础的考生,学校引进莫斯科大学俄语优质教学资源,入学后实行先期强化语言培训,后续循序渐进地浸入式的俄语教学方式开展语言教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生源地招生部门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各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都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有关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专业限制或退学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收费备案的复函》(深发改函〔2017〕514号)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40000元。住宿费(不含热水费和电费):四人间(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每生每年16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奖助学金政策:(一)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后可获得相应等级的新生奖学金。(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为招生工作监察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755-2832335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zsj@szmsubit.edu.cn 。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招生网址:http:// zsb.szmsubit.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755-28323398,传真:0755-2832339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zsb@szmsubit.edu.cn 。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专项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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