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14396;办学层次:普通专科;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有两个校区,分别是: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9号、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189号。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学院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对执行传统顺序志愿的省份和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依次考虑接收其它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政策录取。
第十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在进档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当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进行录取: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果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单独考试招生专业,另见我院单独考试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条件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进校后复检。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三条 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考生均可报考我院。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部门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信号自动控制、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高速铁路综合维修技术、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铁道供电技术、铁道工程技术、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车辆技术、铁道养路机械应用技术专业要求:本专业对应岗位较适合男生,女生慎报;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2、铁路物流管理专业要求: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3、高速铁路客运乘务、高速铁路客运乘务(国际列车乘务)、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旅客运输方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5-1.72米,男生身高1.72-1.85米,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4、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5-1.72米,男生身高1.72-1.85米,不招色盲色弱考生。为现代学徒制试点的校企合作办学。
5、电信服务与管理(铁路客户服务)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
6、机电一体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铁路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学院与德国比勒费尔德中等企业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的国际合作班,详情咨询电话0311-86935792。
符合中外双方毕业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可同时获得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德方颁发的比勒费尔德中等企业应用技术大学学分证明。
7、民航运输服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属于学院校企合作联合设立的二级学院(航空学院)的合作办学专业,详情咨询电话:0311-67303000、87087222。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民航运输服务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1.85米,女生身高1.60-1.74米 。矫正视力不得低于C字表0.5,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我院统一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调剂到其他符合要求的专业学习。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规定,学费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500元/年生。
第十八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完善,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多项经济资助措施。
第十九条 学院网址:http://www.hbgdys.cn/
招生咨询电话:0311-87088807、87817776、87816270、87813028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宁安路189号
邮政编码:050051
微信公众号:hbgdxyjy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