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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548,四川省招生代码:5659。

2.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学校性质:民办院校。

4.办学层次:专科。

5.校址及办学地点:西昌市中航东路5号。

6.办学目标:学校秉持“立足攀西,面向四川,辐射全国”的办学思路,推行“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特色求发展,以能力赢市场,努力打造成为攀西地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

7.学制:三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及招生、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专科(高职)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过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对于未完成的计划数,根据本校各批次录取情况,适当作生源地内调或调入优质生源集中的省份(市、区)。

第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市、区)的有关招生政策,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管理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各生源省投档原则接收考生投档,在第一志愿未满额的前提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由学校根据专业志愿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成绩和各专业具体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条 艺术与体育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艺术体育类录取,均需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相关省(市、区)划定的对应专业类别的录取控制线。专业成绩是指相关省(市、区)举行的艺术、体育类统考(由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文化成绩是指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

2.在录取计划满额时,若专业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语文、外语、数学的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3.所有艺术体育专业文理兼收,具体招收科类和计划数以生源地官方发布为准。

4.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调配原则与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相同。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区)制定的“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预录的主要依据。投档时,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二条 在已投档考生中,按相关规定录取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各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我校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所有专业的学生以《大学英语》为公共必修课。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注册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注册报到须知。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各专业实际录取人数不足开班人数的情况下不开班,录取的新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就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一条 助学方式: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同时,学校还可协助贫困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

联系人:马老师 (QQ:594402155)

电话:0834-3808985、8106666

传真:0834-3808875

邮编:615000

网址:www.scasc.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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