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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59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地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白云校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802号,邮政编码:510450 。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从化校区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大江路18号,邮政编码:51092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天河校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渔沙坦西坑大街1号, 邮政编码:51052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越秀校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04号,邮政编码:51018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广州市教育局;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我校在广东省招生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则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进行录取,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医学类各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助产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性别有要求,请男生慎重报考;并建议残疾考生慎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均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各项标准收费(具体见广东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最新核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 镇泰慈善基金会奖助学金1000元/年—5000元/年等奖励。(金额标准如有变动则以上级最新相关文件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在校专科生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在校各学期综合测评结果评定,分学年发放,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优秀实习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参加国家、省、市等各类竞赛,视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可根据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申报政府奖助学金和争取社会的奖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或给予临时困难补助,或申请减、免学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20-36080947(录取期间信访电话为020-8108504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gzwzyjj@126.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20-36081207,020-81085046,020-8107682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号码:020-8108138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a href="mailto:81085046@163.com">81085046@163.com</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gzws.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www.gzws.net/gzwss/zs.html。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于2018年1月2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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