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高校全称和校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高等学校全称: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校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68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招生代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国标码12872,浙江省招生代码006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招生范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19年面向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福建省、山西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云南省、山东省、湖南省、河北省、广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5个省(自治区)招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贾文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招生录取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教务处(招生办)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计划申报、招生录取、过程管理等日常事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571-5670001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可以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达标、选考科目符合、统考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含专业分数线)的考生,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录取方法与要求,确定录取投档比例,并视报考学校的上线生源情况,可提前调整计划。接受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根据本批次生源情况按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校确定录取分数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浙江省考生按《浙江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按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对实施非专业志愿直接投档招生的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先后方式按实考分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况降分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开设的外语语种为英语,无其他特别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录取到学校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旅游管理、精细化工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品生产技术(生物制药)专业要求考生转氨酶正常。服装设计与工艺、针织技术与针织服装、艺术设计、动漫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工业设计、园艺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环境工程技术、药品生产技术(生物制药)专业要求考生无色弱。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咨询电话:0571-5670003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68号(邮编:31001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学院网址:<a href="http://www.hzvtc.edu.cn/">www.hzvtc.edu.cn</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招生网址:<a href="http://www.hzaspt.edu.cn/">zs.hzvtc.edu.cn</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招生咨询qq:80002875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学校官方微信:<img border="0" width="61" height="61" src="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jpg"/>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其 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工科类6600元/人·年(部分工科类7500元/人·年),其他类6000元/人·年及6900元/人·年、医学类6600元/人·年、农林类6300元/人·年,艺术类9000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8000元/人·年;住宿费:4人间1600元/人·年、6人间(含5人间)1200元/人·年、6人间以上800元/人·年;实行按学年缴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政策,对录取在学校园艺技术专业且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学生免收学费,非浙江省户籍的学生,学费按照6300元/人·年收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奖励每人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奖励每人5000元/年;国家一等助学金获得者,奖励每人4000元/年;国家二等助学金获得者,奖励每人25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奖励每人6000元/年;下沙慈善总会金秋助学奖学金获得者,奖励每人1500元/年;同时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就学地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8000元/人·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新生档案: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报到时将该档案交至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新生报到: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以实际报到日为准)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查和招生条件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与新西兰合作办学的专业在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可同时颁发新西兰合作学校相应的文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