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新疆博乐市赛里木湖路14号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622
第五条 办学性质: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七条 学院承诺诚信招生并接受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院概况: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是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一所集全日制学历教育、成人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为一体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建有多个集教学、生产、技术研发、学生实习实训为一体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拥有集教学与社会服务为一体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
学校现有教育系、医药卫生系、旅游与经济管理系、机电系、汽车系、电子信息系、公共基础课教学部、继续教育和培训部等8个二级教学系部。开设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护理、旅游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电子商务技术、会计、农业经济管理等24个中高职专业。
近年来,学校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深化内涵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拟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解决有关招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的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学生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院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 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院可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3.普通专科成绩总分相同时,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4.三校生成绩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理论分数高的考生;5.志愿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6.进校后学生有一次更换同科类专业的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统一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在我院网站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文史类专业2900元/年、财经类3000元/年、医学类3900元/年。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资助标准: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
(3)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4)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在校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6)自治区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
资助对象:自治区对考入自治区高校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学生实行学费和住宿费补助
资助标准:预科阶段每生每年4000元。
第二十条 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博乐市赛里木湖路14号
联系电话:0909-2328590、0909-2328013
邮政编码:833400
学院网址:http://www.betlt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