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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水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名称: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学校代码: 14421(国标代码)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九条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全程监督下进行。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评价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其他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学费。理工类3300元/学年;文史类2900元/学年;外语类3500元/学年;艺术类5500元/学年;体育类3100元/学年。文理兼的专业按照理工类收费。如有变化以2023年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文件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专业调剂按照进档考生分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普通类以及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在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情况下,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的顺序;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的顺序。

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在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情况下,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的顺序;理工类按照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的顺序。

三校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

第十三条  报考音乐、美术及体育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音乐类、美术类及体育类专业测试并达到合格线。录取时,按照当年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划定文化课最低分数线,再根据考生专业加试成绩由高至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参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三个月内,我校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或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参军入伍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及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构建有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并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相应学历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址与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

光明校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333号)

邮政编码:830043

亚心校区(乌鲁木齐市兵团十二师西山农场榆泉南路550号)

邮政编码: 830000

招生业务联系电话: 0991–8898231

监督电话: 0991–5901463

学校网址: http://www.xjei.edu.cn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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