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高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2514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招生层次:普通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院概况:学院是自治区首批成立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位于乌鲁木齐市,占地11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总资产5.6亿元。现有教职工764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416人。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215人,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教师165人。国家及自治区教学名师9人,自治区级教学能手3人,自治区级教学团队7个。面向纺织服装、食品、轻纺、石油、煤化工、机电及机械制造等行业常年开设高职专业52个,其中,国家重点专业7个,自治区特色(精品)专业15个。建有172个专业实训室和5个实训车间。建有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支持的食品生物技术、现代纺织技术、电工电子及自动化等13个实训基地。目前,在校生1.48万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执行梯度志愿投档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其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优先录取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双语班优先录取汉语考试成绩60分以上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遵照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当地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的同时,在录取过程中参照上述录取原则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41号令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应往届之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外语授课时以英语教学为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须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录取手续和程序以及所获得的录取资格真实性是否合乎国家有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和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艺术类录取新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建设发展为宗旨、以毕业生就业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质量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校企合作内涵,强化实践能力的培养,育人质量不断提高。与与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上海大众(新疆)分公司、新疆蓝山屯河股份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公司、新疆天业集团、神华集团、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泰丝路投资有限公司等100多家疆内外大中型企业建立了长期实习、就业合作关系。与新疆宜化等大型企业创办“宜化学院”、“天润学院”等12个合作学院。近年来,每年毕业生人数近4000人,就业率名列自治区高校前列。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院每年10%的优秀毕业生经推荐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符合条件的可升入本科层次学习,毕业成绩合格者,可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推荐就业,学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并签发就业报到证。工作落实后,凭《报到证》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招生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学院将通过学院官方网站进行公布,网址:http://www.xjqg.edu.cn,考生也可通过学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 0991-6850027(兼传真) 、6850034、6860800、6864714(就业) 。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乐民路1023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政编码:83002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箱:xjqg_ddzs@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