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高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2514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普通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院概况:学院创办于1958年,是自治区首批成立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自治区工信厅,位于乌鲁木齐市。历经60多年的发展,学院现已成为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国家百所骨干示范高职院校、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并通过验收。
学院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紧紧围绕自治区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了化工、食品、纺织、机电等符合自治区产业需求的专业群;常年招生专业43个,与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工程学院、昌吉学院等本科院校联合培养本科专业5个。学院现有教职工655名,其中高级职称170人;专任教师488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占比47%;双师型教师280人。学院拥有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1人,国家和自治区级教学团队9个、教学名师10人,实训基地5个,自治区职业技能大师和教学能手10人。现有在校学生1.6余万人。
学院党委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关键。学院紧密围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发展为中心,先后成立了中泰学院、统一食品学院等13个企业冠名产业学院,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鲜明。牵头成立化工、纺织、食品等3个职教联盟。近三年,学生获国家级技能大赛奖7项,获自治区级技能大赛奖63项。建校60余年来,为自治区培养了3万余名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学院毕业生就业率持续保持前列,就业质量不断提升。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学院党委成员、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
第八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
第十条 普通类、单列类进档考生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文科考生按照语文、文综、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理科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其中:单列类选择应试外语科目的考生在报考“普通类”专业的在总分相同情况优先录取语文成绩较高考生。三校生普通类、单列类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总成绩相同考生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并分配专业。各类型考生所考科目中单科成绩出现零分的不予录取。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订单式培养专业、华为现代产业学院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3+2”应用型本科专业录取原则:分数优先,且对填报同一专业名称的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的同一考生优先安排本科专业。
对服从专业调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当地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的同时,在录取过程中参照上述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41号令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应往届之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外语授课时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考试、直升专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须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且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新生报到时,学院将按照有关程序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者将暂缓或取消录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录取手续和程序以及所获得的录取资格真实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和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等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推荐就业双向选择,学生也可自主择业。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可推荐参加自治区组织的专升本考试,被录取后可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学业合格者可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自治区当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3300元/年,财经类专业学费3000元/年,文科类专业2900元/年,学制3年;订单式培养各专业学费4800元/年,学制3年;华为现代产业学院各专业学费7800元/年,学制3年。住宿费、教材费以“新生入学须知”为准。具体各专业学费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专业收费明细。
第七章 奖励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具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院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5.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6.学院奖学金: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500元/年。
7.临时救助生活补贴:1000元/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学院将通过学院官方网站进行公布,网址:http://www.xjqg.edu.cn,考生也可通过学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方式查询。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 0991-6850027(兼传真) 、6850034、6860800。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乐民路1023号
邮政编码:830021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