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要求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坐落于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灵寿县,学校代码为14018。办学层次为普通专科,办学类型为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录取时,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处为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招生实习就业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同下同新路1号,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办公楼一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政编码:050500 联系人:朱太平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话:0311—82517600、82517700、825178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章程网址:http://www.sjzmc.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根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优先录取平行一志愿投档的考生,若录取有缺额时,按照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要求是否参加征集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我校在全国录取均按照分数清的原则(个别省份录取如有不同则按其规定执行),分数清录取原则即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为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按所填报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与院校投档线同分的考生,则比较单科成绩,其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我校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考生如有退档需求,请在生源地考试院对我校投档之前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上报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并由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退档。退档考生将错过本次统一投档,只能参加缺额院校征集,请考生慎重选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招生男女比例不限。我校外语课程选用英语,非英语语种(日语、俄语等)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身体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关于考生加分投档的相关事宜,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政策执行,所加分数在我校投档、分专业时均认可。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对上海、浙江高考考生,我校规定所有科目均可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2018年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全国投放计划6200人,分省招生计划数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2018年学校共开设19个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护理、助产、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眼视光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中医养生保健、心理咨询、医疗设备应用技术。以上专业,大专层次,学制三年(医学理论两年,临床实习一年)。各专业学费按照2018年河北省物价局最新批复执行(详见各省招生计划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招生实习就业处负责解释。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