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院校名称:阳江职业技术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77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地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校本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213号;邮政编码:5295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上报到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阳江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各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文科类、理科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类专业录取时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高考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考生排位顺序择优录取,没有排位的省份及科类,则依次按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专业分档时须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音乐类、体育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考生排位顺序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食品营养与检测、园林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环境工程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电气自动化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等专业因专用要求,请色盲考生慎重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及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要求身高女160cm以上(含160cm),男170cm以上(含170cm),请考生慎重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园林技术、水产养殖技术专业为每生每年5130元;语文教育、文秘、新闻采编与制作、会计、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商务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国际邮轮乘务管理、数学教育、英语教育、商务英语、体育教育、电子商务、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为每生每年5250元;环境工程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数控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测、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动漫制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学前教育、体育保健与康复专业为每生每年6410元;广告设计与制作、美术教育、音乐教育专业为每生每年7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12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我校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具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1、“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0元,“国家助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各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2、学院协助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3、设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学费资助,每人3000元。4、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对象是学院在籍各专业全日制普通专科生,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为依据,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面占学生总数15%。5、特困生生活补助金: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酌情给予补助或减免学杂费。6、校内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人:林文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662-223629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662-223629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yjxyjw@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662-3362800 330055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662-330055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yj3362800@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cnyjpt.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www.cnyjpt.cn/zsb/index.html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阳江职业技术学院于2018年1月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阳江职业技术学院2018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委托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