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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865 湖南省招生代码:4357,其他省份招生代码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学校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8号,邮政编码:4102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是国家教育部备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长沙市人民政府主管的一所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结业)证书,并报湖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结业)证书学校名称: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要事项。学校就业招生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就业招生处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就业招生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实际情况,在保持招生规模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就业招生处将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部门,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学校录取是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各省考试院规定设置投档比例,按各省相应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进档考生:

1、湖南省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分档安排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2、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录取考生第一报考专业。

3、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顺序录取,考生位次根据各省位次排序原则产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未录满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一条 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采用艺术类专业湖南省统考成绩。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湖南省艺术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杂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等多渠道的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学生克服经济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31-82782222 82782777

学校网址:www.hniu.cn

学校招生网:zs.hniu.cn

第二十七条 监督与申诉电话:0731-82782013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就业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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