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344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3年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同时作为全省公安机关重要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关的培训任务。学院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主管,教育教学业务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指导。
学院是东北地区公安职业教育的发源地,从1946年创立以来,共为全国、全省各级公安政法机关培养、输送了大批业务骨干和专门人才。近年来,学院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和“四个铁一般”标准,秉承“勤学苦练、忠诚为民”的校训,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实战的教学导向,推动全景式课程育人实践,学院“创建‘规范公安执法办案树型知识结构专业课程衔接体系’的探索与实践”项目获得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首创《依托“树型专业课程衔接体系”国家级教学成果,推动公安院校全景式课程育人实践》项目,入选教育部2020年度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有关培育建设项目,“三全育人”走在全国公安院校前列。学院发挥区位优势,与俄罗斯内务部远东法律学院、东西伯利亚学院等院校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现已形成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并重,学历教育与成人教育同步,教学、科研、实战一体化,具有鲜明公安特色的办学格局。
第五条 办学地点与学院网址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利民开发区学院路333号,邮编:150025
学院网址:http://www.hlpolice.gov.cn
微信公众号: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学院成立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与学生处合署办公,专门负责执行学院招生政策,处理招生工作事项,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工作咨询电话:0451-88126111、0451-88126212、0451-88126210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黑龙江省公安厅要求,结合学院招生规模与全省各市(地)公安机关2025年计划招警情况,科学编制2022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按市(地)定向设置,面向全省招生。考生须经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联合组织的“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合格后,根据高考成绩和填报志愿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022年,学院开设刑事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道路交通管理6个专业。女生招收计划按照公安部、黑龙江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在专业计划中进行标注说明,未标注说明的只招收男生。招生计划以黑龙江省教育厅最终批复为准。
第九条 2022年,学院仅在黑龙江省内招生。
第五章 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应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同时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3.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4.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5.普通高级中学毕业,为黑龙江省户籍,并在黑龙江省参加高考;
6.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要求;
7.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及体能测试标准。
第十一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需要参加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政治考察工作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部署,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实施。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工作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组织,黑龙江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监督。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的相关要求详见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发布的通知。
第六章 填报志愿及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参加2022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达到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全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含照顾政策分)、符合学院招生条件且通过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的考生,须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网上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学院代码和专业代码请查看《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专科提前批次,黑龙江省教育厅为学院单独设置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录取时段为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前投档录取。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在考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学院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填报情况,严格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未被学院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批次院校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各志愿地、专业、科类、性别、招生计划数及高考分数,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投档,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首先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投档,当第一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
第十五条 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志愿,被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招收英语、俄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收费。
学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
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1200元/年(4人间)
第八章 奖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规定发放国家奖(助)学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提供训练服装,设定专项奖(助)学金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院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对学生进行全面的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内容,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文件精神,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达到毕业标准,参加全国统一录警联考,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局会同黑龙江省公安厅,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组织职位选择工作。笔试、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须到高考志愿录取的市(地)公安机关入警就业。新录用公安院校毕业生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制定,经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